第二卷

导读

第二卷中主要的对话人物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两个哥哥,格劳孔和阿德曼图斯。格劳孔提出三种类型的善,苏格拉底认为正义属于第二种善,即正义本身就是善的,从正义而来的结果也是人们所喜爱的。这里首先的问题是,既然苏格拉底在第一卷的结尾说,当我们不知道正义的定义时,我们就无法讨论它的特性,那么苏格拉底与格劳孔在这里的讨论是可能的吗?

这里牵涉到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知道一个事物是什么。一种理解是,如果我们能够认出一个事物x,能够将x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能够用语言中的“x”这个词指称事物x,那么我们就知道事物x是什么。在这种意义上,大多数人都能够“知道”一个事物是什么,但这种“知道”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解释x是什么,能够给x一个准确的定义,或者解释什么能够构成x。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很少需要后一种知识。对于像正义之类的抽象的概念,也同样如此。具备前一种知识能够让人回答一些关于正义的问题,它给人们提供思考和分析的材料,使人能够提出正义的定义,而反过来清晰的定义也能够帮助人区分生活中的实际例子。因此,两种知识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区分一个本身即善的事物,和一个因其结果而善的事物。“结果”可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自然发生的,但并非人们有目的地追求的,例如因为用力不当而受伤;而另一种则带有目的性,例如体育锻炼是为了获得健康,工作是为了获得报酬。而在论证正义本身即善的时候,柏拉图采取的方式是检视它对具有它的人起了什么样的作用(367b)。这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作用”和“结果”有什么分别?当我们论证事物本身即善的时候,是否仍然涉及到了事物的结果?格劳孔的三种类型的善是成立的吗?

格劳孔声称,正义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无法避免为不正义所害,因此约定采取一个中间立场,既不加人以不正义,也不为人以不正义所加。如果人们能够行不正义之事而不受惩罚,那么就没有人会选择正义的行事方式。这是对色拉叙霍马斯在第一卷提出的观点(344c)的进一步深化。但接下来,通过区分事物实际所是和看起来所是,格劳孔给出了正义之人与不正义之人的所谓的最纯粹的定义:最不正义的人实际上不正义,但看起来正义,因而可以获得正义的名声;而最正义的人实际上正义,但看起来不正义,因而无法获得与正义相关的荣誉与馈赠。然而,这种区分在现实上是可能的吗?一个人正义与否,必然要通过行动来展现,而他人对这个人的判定也是通过其行动。要实现格劳孔的条件,就要区分一个人实际所是和他的行动,而如果我们不能通过一个人的行动推断他的“实际所是”,那么我们如何能够确知他的“实际所是”是某种不同的东西?如果我们接受格劳孔的条件,那么就意味着有效的反驳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反驳必然打破他的前提条件。

阿德曼图斯在这里加入对话(362d),对格劳孔的立场进行了补充。如果说格劳孔描述的是理想的不正义者,那么阿德曼图斯则描述了人们实际的议论。人们赞美正义,所赞美的只是由正义而来的好名声,而正义本身艰难而劳苦;放纵与不义甜美而唾手可得,并且不义则可以通过对神的祭祀洗净。因此,人们应该追求的是披在正义表象之下的不正义。

苏格拉底并没有正面回应两人的提问,因为按照这种本质与表象的严格区分,两人的问题是无法回答的。苏格拉底转而进入对城邦的正义的探求,希望借此揭示个人的正义。但是,苏格拉底并没有说明,城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是否是同一种。按照今天的观点来看,前者是对政治的探讨,而后者则是对道德的探讨。但这种城邦与个人的类比,是柏拉图哲学中的重要观点之一。在柏拉图看来,城邦不是一种政治机器,而是一个“政治人”,有着自己的生命和脾性。城邦的特性与个人的特性是一致的,因为城邦的特性必然从它的公民中来。但城邦与个人之间的张力始终存在于柏拉图的哲学中,前者要求一个服从的好公民,后者则要求一个自主思考的求知者。 苏格拉底描述了城邦产生的过程,并认为它起源于经济上的需要,并且在一开始就引入了社会分工的概念。而由于这种社会分工,城邦的规模就需要被扩大。在这里,城邦是由于人们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产生的,而使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就是合作。柏拉图所描述的是一种纯粹的经济人或理性人,人们的行为是出于理性的对自己利益的考量。

在描述了城邦的雏形后,苏格拉底提出了问题(372a):正义与不正义将可能是处于这个城邦的哪一个部分,它们是和哪一个成分一起产生的呢?但苏格拉底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是转向对生活方式的考察,并且描述了更多的需求,使城邦进一步复杂化。尽管苏格拉底没有正面给出回答,但这一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我们能够将对或错的观念引入一个由纯粹的经济人组成的城邦吗?我们可以想见,在城邦中要促成交易,双方必须形成合意。如果一方随后违反了这种合意,那么我们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不公正“的吗?如果是,我们可以说,正义就是做一个人答应别人做的事吗?在这样一个城邦中,“正义”还可能有什么其他的理解?

在接下来的对话中,苏格拉底将城邦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并引入了战争,而这使得正义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在由纯粹的经济人组成的城邦中,他人是用来为自己提供利益的手段,而只有当服务他人有助于自己的利益时,人们才会帮助别人。然而,要达到苏格拉底所描述的,健康友爱,和平安宁的城邦,他人就不能仅仅作为手段,而是作为目的,人们彼此尊重,承认对方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同样重要。这似乎意味着,在苏格拉底的原初的城邦中,“正义”已经以某种隐含的方式存在,但这种正义并非来自城邦的组织结构,而是城邦的生存状态所必需的前提。苏格拉底并没有解释,这一前提本身如何存在。

苏格拉底似乎认为,要获得不被欲望所驱使的幸福,人的生活就必须有所节制:人们不超出自己的财力物力的限度生育子女,以求免于贫乏和战争的忧虑(372c)。但格劳孔抗议说,苏格拉底的城邦是猪的城邦,城邦的公民们应该过上更舒适的生活。这种对更进一步的享乐的追求似乎是无法避免的,也就是说,苏格拉底的节制的城邦仅仅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状态。而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种种欲望,就需要一个奢靡的、肿胀的城邦,它首先需要更多的行业来提供娱乐和享受,原有的土地就不够了,因而要向邻邦扩张,并最终导向战争。战争由于超过限度的欲望而来,而由于我们无法限制自己的欲望,战争就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在现代社会,我们也可以找到这样的例子。然而,这是人类社会的必然规律吗?在现在的社会中,战争红利是否仍然超过战争成本?

苏格拉底认为,好的护卫者必须有意气(spirit),并且爱好智慧,因而能够分辨同胞和敌人。这使人联想到波策马尔科在第一卷提出的,正义就是以善报友,以恶报敌。如果苏格拉底认为护卫者是正义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他认同波策马尔科的观点?苏格拉底在这里加入了爱好智慧的要求,然而,这种分辨敌我的能力的确可以称为知识或智慧吗?狗能够分辨熟悉的人和不熟悉的人,但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需要从前的记忆,而不一定需要知识。如果这就是苏格拉底所描述的,护卫者需要具备的品质,那么我们很难看出这种品质与其他普通人所具有的品质有什么不同。事实上,如果我们接受这种观点,即在这个意义上的“热爱智慧”是人人都具有的品质,那么我们或许的确可以说城邦的正义是建立在知识和智慧上的,因为人们需要基本的认知能力才能做到各居其位,各司其职。但这是否意味着,苏格拉底所追求的智慧,仅仅是一种人人具备的常识?

苏格拉底提出了好的护卫者的品质,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培育这样的护卫者。苏格拉底提出应该对神话和故事进行审查,去除那些丑化神的故事,以及诸神之间的战争。在这种教育中,信念的重要性胜过真实:人们应该通过诗篇和故事使护卫者们相信,从来没有过什么城邦居民相互仇恨的事(378c)。在这里,什么是好的故事,什么是不好的故事,是由城邦的缔造者决定的:故事必须为城邦的秩序服务。这一点进一步使苏格拉底对热爱智慧的强调蒙上疑问:如果这就是人们教育护卫者的方式,那么所谓的“热爱智慧”指的是什么?如果教育需要对一切故事进行尽可能最美好的编制(378e),从而熏陶人的品德,那么“热爱智慧”指的是“相信你被教导的一切“吗?

苏格拉底提出,应该在诗篇中表现真实的神,也就是良善的,无害的神,他并非一切事物的起因,而仅仅是好的事物的起因。这是因为,相信良善的神的存在是高尚的,能够给人提供榜样。如果真实的神是如同荷马和赫西俄德所描写的那样,充满了妒忌,仇恨,报复和战争,那么按照苏格拉底的观点,这样的神是应该被排除在教育之外的(380c)。也就是说,何为”真实“的神,是由教育的需要决定的,而教育则为城邦的缔造者服务。在这里,我们其实可以看到色拉叙霍马斯所主张的,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影子。

苏格拉底接下来主张,神的形相是不变的,因为最好状态的事物总是变化最少的,而神在任何意义下都是最完美的,因而是不变的。这一论证将“最好的”等同于“最持存的”,但这一假设本身并非是不证自明的。苏格拉底也没有提出,神被外力改变的可能性:既然苏格拉底的神只对好的事物负责,那么就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即为坏的事物负责的力量可以改变神。

苏格拉底还提出了最后一点重要主张:神不会欺骗。真正的谎言是在关于事物所是这个问题上进行或者受人欺骗,但不包括为了别人的好处而撒的善意的谎言。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不知道事情的真相,那么我们就可以按照我们想让人们相信的东西,任意欺骗。但对于神而言,神必然知道事情的真相,也不会遇到需要为了他人的好处而欺骗的情况,因而神不会欺骗。但是,这里没有回答的是,神会为了自己的好处而欺骗吗?

苏格拉底所描述的神是永恒不变的,仅仅是好的事物的起因,并且不会欺骗,而如果诗篇的描述与这样的神的形象不符,诗篇就应该被禁绝。尽管苏格拉底描述的是针对护卫者的教育,但如果城邦中的其他公民能够自由接触苏格拉底认为应该禁止的诗篇,我们很难想象苏格拉底的没有内部争斗的城邦如何实现。既然对诗篇的审查是由城邦的缔造者进行的,那么我们可以说,这样的神在某种程度上是城邦的缔造者所制造出来的,其目的在于维护城邦的秩序。这样一种“制造神”的政治话语,直到今天也仍在使用。但是,这就是苏格拉底认为的正义吗?正义仅仅在于,使人们相信当权者制造的神话吗?这一讨论将在第三卷继续。

思考的问题

我们如何不依靠一个事物所带来的结果,而论证事物本身就是善的?

格劳孔关于正义起源的论证与洛克以及霍布斯等人的社会契约论有什么相似与不同之处?

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有什么相似与不同之处?

在人类社会中,战争是无法避免的吗?

苏格拉底对热爱智慧的强调,和他对教育的看法能够统一吗?

正义就在于使人相信当权者制造的神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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