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幸福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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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从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幸福是通过学习、某种习惯或训练而获得的,还是神或运气的恩赐。如果有某种神赐的礼物,那么就有理 由说幸福是神赐的,尤其是因为它是人所拥有的最好的东西。不过这个问题也许更适合由另一项研究来讨论。不过,即使幸福不是来自神,而是通过德性或某种学习或训练而获得的,它也仍然是最为神圣的事物。因为德性的报偿或结局必定是最好的,必定是某种神圣的福祉。从这点来看,幸福也是人们广泛享有的。因为,所有未丧失接近德性的能力的人都能够通过某种学习或努力获得它。而如果幸福通过努力获得比通过运气获得更好,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就是获得它的方式 。因为在自然中,事物总是被安排得最好。在艺术以及所有因果联系 ,尤其是在最好的因果联系中,也都是如此 。如果所有事物中最大、最高贵的事物竟听命于运气 ,那就同事物的秩序相反了。
我们的幸福的定义也有助于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我们已经把幸福规定为灵魂的一种特别的活动 ,并且把其他的善事物规定为幸福的必要条件或有用手段。这个结论还与我们在一开始说过的话相符合。我们在那里说,政治学的目的是最高善,它致力于使公民成为有德性的人、能做出高尚 [高贵]行为的人。所以,我们有理由说一头牛 、一匹马或一个其他的动物不幸福,因为它们不能参与高尚[高贵]的活动。由于这一理由,小孩也不能说是幸福的,因为他们由于年纪的原因还不能做出高尚[高贵]的行为。当人们说他们幸福时,那是在说希望他们将来会幸福 。幸福 ,如所说过的,需要完全的善和一生的时间。因为,人一生中变化很多且机缘不卜,并且最幸运的人都有可能晚年遭受劫难,就像史诗中普利阿摩斯的故事那样 。然而没有人会说遭受那种劫难而痛苦地死去的人是幸福的。
这一节试图把在1.8节被夺走的主体性重新放回人类手中。亚里士多德引入了一种信念:德性的报偿或结局必定是最好的,必定是某种神圣的福祉。于是幸福不仅仅可以通过运气获得,还可以通过学习或努力得到。但这种信念的结果是,当人的努力与现实的结果之间存在空隙时,人只能责备自己不够努力;要求主体性的结果是人被迫为自己的境况承担责任,乃至于幸运的人可以指责不幸的人没有承担起这种责任。蒙克的《天才之为责任》中的一段话或许可做注解:“有人从关着的窗户看出去,不能解释一个过路人的奇怪运动。他不知道外面是哪种风暴在肆虐,也不知道那人只是吃力地想站稳。”
然而,在强调幸福可以通过努力而获得的同时,亚里士多德也承认幸福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在生命终结时尤其明显,因为那时已经不再有机会从一种也许是一时的悲惨遭遇中恢复过来。结合1.7节中“在一生中”的限定,这似乎表明在一个人活着时,我们无法对他是否幸福做出评价,因为厄运随时有可能在未来来临。但是,尽管我们无法肯定地说一个人是幸福的,但当一个人缺乏德性的活动时,我们却可以肯定地说这个人是不幸福的。与人的大多数境况一样,我们只能摇摆于否定的确定性与肯定的可能性之间,并不断在可能性的一方下赌注,因为除此之外,人只能面对坚实的否定而没有其他出路。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描述,我们在有生之年是否无法确认幸福的获得?
人应该为自己的不幸承担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