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1 不同政体中的友爱与公正

## 文本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在这各种政体中都有友爱存在，正如都有公正存在一样。君主对属民的友爱是优越者的善举。因为，如果他是好人并关心其属民，就像牧人关心其羊群那样，他就在提高他们的善。所以荷马会称阿加门农“众人的牧人”。父亲对子女的友爱也是这样。（其区别在于，父亲的善举更好，因为他是子女存在的原因，这是最大的恩惠。而且，他还抚育子女。我们的先祖也都对我们有这种恩惠。）父亲对子女，祖先对后代，君主对属民自然地享有权力。这种友爱中包含一方的优越，这就是父母受到尊敬的原因。因此，在这些关系中，公正在双方是不同的，它与配得成比例。友爱也是一样。丈夫同妻子的友爱相当于贵族制。它相应于德性，较好的多得，每个人各得其所。公正也是这样。兄弟间的友爱与伙伴的友爱相似，因为他们平等，且年龄相近。所以兄弟与伙伴通常有同样的感情与品质。因此，这种友爱类似于资产制。在资产制下，公民们希望平等和公道，所以他们轮流治理，权力共事。他们的友爱也是这样。在那些变体中，少有友爱，也少有公正。在最坏的变体中，友爱就最少。在僭主制中，只有很少的友爱，或是不存在友爱。因为，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没有共同点的地方，就没有友爱，也没有公正。这就像工匠同工具、灵魂同肉体（或主人同奴隶）的关系。即使后者由于得到使用而受益，对于这些无生命物也不存在什么友爱和公正。对于一匹马或一头牛，对于作为奴隶的奴隶也是这样。因为，在这两者之间没有共同点。奴隶是有生命的工具，工具是无生命的奴隶。所以，对作为奴隶的奴隶不可能有友爱。然而，对作为人的奴隶则可能有。因为，一个人同每个能够参与法律与契约过程的人的关系中都似乎有某种公正。因此，同每个人都可能有友爱，只要他是一个人。所以，甚至在僭主制下，友爱与公正也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存在。在民主制下友爱与公正最多。因为，在平等的公民中有很多共同的东西。**

## 导读

政体中的友爱不一定存在于直接的私人关系中，而是更多地反映在政体的结构中，因此是概念性的而非实质性的。这种友爱更像是真正的友爱的一种类比或者延伸：在政体中的友爱不要求因对方自身的缘故希望他好，也缺乏私人关系中那种相互确认的善意。

但与私人的友爱相似，政体中的友爱也是建立在双方的共同点之上的；这种共同点是一切人际关系，政治结构乃至一种的运作原则存在的基础。不具有共同点的双方，例如无生命物体或者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奴隶，因此被排除在政体之外，也被排除在友爱和公正之外。只有当奴隶作为人存在时，即当这种共同点得到确认时，他才能够成为友爱的对象。

## 思考的问题

奴隶在何时作为人存在？

如果生理意义上的人可以被排除在社会意义上的人之外， 那么友爱所依赖的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性是否是一种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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