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具体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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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但是,我们所要研究的乃是作为德性的一个部分的公正。因为,我们都认为存在着这样的公正。我们所要研究的不公正也同样是这种具体的意义上的。这种具体意义上的不公正的存在可以由下面的事实看出。首先,一个人在表现出其他的恶,如因怯懦而丢弃武器,因怪癖而辱骂别人,因吝啬而拒绝帮助一个朋友时,他尽管是在做不公正的事,却并不是在占得过多的东西。而一个人在占得过多东西时,常常不是由于上述这些恶,也不是由于这些恶的总体,而是由于(既然我们谴责他)某种形式的恶或不公正。所以,还存在着另一种不公正,即作为总体的不公正的一个部分的不公正。也存在着另一种不公正的事,亦即,作为总体的不公正亦即违法的一个部分的不公正的事。其次,如果两个人通奸,一个是为得利并且收了钱,另一个是出于欲望并且损失了钱,那么后者就似乎是放纵而不是占得过多的东西;前者就似乎是做了不公正的事而不是放纵。显然,用自己的行为来获利的那个人是不公正的。第三,所有其他的不公正行为都可以归结为某种恶,例如,通奸归结为放纵,逃离岗位归结为怯懦,辱骂归结为怒气,一个人的为着获利的不公正行为却不能归结为任何恶,而只能归结为不公正。所以,除了总体的不公正外,还有另一种具体的不公正。它与总体的不公正共用一个名称,因为它的定义与总体的不公正同种。这两者的意义都表现在一个人同他人的关系之中。但是具体的不公正关涉的是荣誉、钱财、安全或任何一一如果能有一个适当的术语的话一一能涵盖这三者的事物,其动机是获得这些东西的快乐。总体的不公正关涉的则是同好人的行为相关的所有事物。
所以,公正的意义也不止一种。除了德性总体的意义外,它还有另一种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弄清这另一种公正的性质与特点。我们已经区分了不公正的两种意义,即违法与不平等,以及公正的两种意义,即守法与平等。前面所讨论的不公正相当于违法意义上的不公正。但既然不平等作为部分与作为总体的违法不同(因为,不平等的都是违法的,但违法的并不都是不平等的),具体的不公正行为与品质也就作为部分而与作为总体的不公正行为与品质不同。因为,具体的不公正是总体的不公正的一部分。我们所要研究的公正也同样是总体的公正的一部分。所以我们接下来谈一谈具体的公正与不公正,以及具体意义上的公正的人与不公正的人。与总体的德性和总体的恶相应的公正与不公正,即对于邻人所实行的总体的德性或恶,我们暂先放在一边。总体意义上的公正与不公正当怎样区分也十分明白。出于总体的德性的行为基本上就是法律要求的行为。因为法律要求我们实行所有德性,禁止我们实行任何恶。为使人们养成对公共事务的关切而建立的法规也就是使人们养成总体的德性的规则。至于使一个人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好人的教育是不是属于政治学或某种其他科学的范围的问题,我们到后面再作讨论。因为,做一个好人与做一个好公民可能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具体的公正及其相应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公正。另一类则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又有两种,相应于两类私人交易: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出于意愿的交易如买与卖、放贷、抵押、信贷、寄存、出租,它们之所以被称为出于意愿的,是因为它们在开始时双方是自愿的。违反意愿的交易的例子中有些是秘密的,如偷窃、通奸、下毒、拉皮条、引诱奴隶离开其主人、暗杀、作伪证;有些是暴力的,如袭击、关押、杀戮、抢劫、致人伤残、辱骂、侮辱。
5.1节说明,公正具有两个含义,即平等和合法,而合法属于总体的公正,那么接下来的推论就是平等属于具体的公正。这种具体的公正是与其他德性相并列的。与5.1节一样,亚里士多德对这种具体的公正的论证也开始于它的反面,即具体的不公正。
亚里士多德认为,尽管所有的恶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称为是不公正的(即总体的不公正),但就具体的行为而言,我们将不公正的行为与诸如怯懦,吝啬,怒气等过恶并称,并且除了用“不公正”这个词语,没有别的词语来描述不正当的获利这种行为,这就说明存在一种具体的不公正,它是一种与德性相对的过恶。由于过恶存在,与它相对的德性,即具体的公正,也应该存在。
公正作为一种德性,其对象是荣誉、钱财和安全。不公正的行为就是那种出于追求快乐的动机,获取超过其应得的荣誉、钱财、安全(或所有这三者)的行为,其核心是一种不平等。违法是总体的不公正,不平等则是具体的不公正。换句话说,凡是违法的行为,都属于总体的不公正的范围,而具体的不公正作为是总体的不公正的一个部分,它既是违法的,也是不平等的。
与具体的不公正相对,具体的公正就涉及到一种平等。与不公正的范围一样,具体的公正是总体的公正的一部分,因此具体的公正是合法的,同时也是平等的。亚里士多德将具体的公正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分配的公正,另一类是矫正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又可以分为出于意愿的私人交易和违反意愿的私人交易。在4.3节和4.3节将对这两类公正进行更详细的讨论。
具体的不公正如何与追求名誉方面的过度(虚荣)和在索取方面的过度(挥霍或吝啬)相区别?
具体的公正/不公正的范围必然从属于总体的公正/不公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