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对立法学的需要:政治学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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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我们已经详细地讨论了幸福和德性、友爱与快乐的主要之点。我们应当认为这个题目已经完成了,还是像所说的那样,在实践事务上,沉思和知道还不算完成,实践沉思所得的和所知的东西才算是完成呢?如果说仅仅知道德性是什么还不够,我们就还要努力地获得它、运用它,或以某种方式成为好人。如果仅仅逻各斯就能使人们变得公道,那么讲授它的人就可以公正地,如塞奥哥尼斯所说,“获得大笔丰厚的报偿”了。而且,他们也应当讲授这种课。但是事实上,逻各斯虽然似乎能够影响和鼓励心胸开阔的青年,使那些生性道德优越、热爱正确行为的青年获得一种对于德性的意识,它却无力使多数人去追求高尚[高贵]和善。因为,多数人都只知恐惧而不顾及荣誉,他们不去做坏事不是出于羞耻,而是因为惧怕惩罚。因为,他们凭感情生活,追求他们自己的快乐和产生这些快乐的东西,躲避与之相反的痛苦。他们甚至不知道高尚[高贵]和真正的快乐,因为他们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类快乐。那么,何种逻各斯能够改变这些人的本性?用逻各斯来改变长期习惯所形成的东西是不可能的,至少是困难的。因此,当具备了做一个公道的人的那些条件时,如果我们能够有一部分德性,我们就应当感到满足。有些人认为一个人好是天生的,有些人认为人是通过习惯,另一些人认为是通过学习,而成为好人的。本性使然的东西显然非人力所及,是由神赋予那些真正幸运的人的。逻各斯与教育也似乎不是对所有人都同样有效。学习者必须先通过习惯培养灵魂,使之有高尚[高贵]的爱与恨,正如土地需要先耕耘再播种。因为,那些凭感情生活的人听不进说服他改变的话。处于那样一种状态,怎么可能让他改变呢?而且,一般地说,感情是不听从逻各斯的,除非不得不听从。所以,我们必须首先有一种亲近德性的道德,一种爱高尚[高贵]的事物和恨卑贱的事物的道德。但是,如果一个人不是在健全的法律下成长的,就很难使他接受正确的德性。因为多数人,尤其青年人,都觉得过节制的、忍耐的生活不快乐。所以,青年人的哺育与教育要在法律指导下进行。这种生活一经成为习惯,便不再是痛苦的。但是,只在青年时期受到正确的哺育和训练还不够,人在成年后还要继续这种学习并养成习惯。所以,我们也需要这方面的,总之,有关人的整个一生的法律。因为,多数人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逻各斯,接受的是惩罚而不是高尚[高贵]的事物。所以有些人认为,一个立法者必须鼓励趋向德性、追求高尚[高贵]的人,期望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公道的人们会接受这种鼓励;惩罚、管束那些不服从者和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人;并完全驱逐那些不可救药的人。因为,公道的人会听从逻各斯,因为他们的生活朝向高尚[高贵];坏总是追求快乐,应当用痛苦来惩罚,就像给牲畜加上重负一样。所以他们说,所施加的痛苦必须是最相反于那些人所喜爱的快乐的。但是,如果想成为好人就必须一一如所说过的一一预先得到高尚[高贵]的哺育并养成良好的习惯,并且将继续学习过公道的生活,而不去出于意愿或违反意愿地做坏事;如果只要具有努斯,生活在正确的制度下,并且这个制度有力量,个人就能够这样地生活,那么父亲的一一总起来说任何一个男子的一一要求就不带有强制性,除非他是一位君王等等。
然而,作为表达着某种明智与努斯的逻各斯,法律具有强制的力量。而且,如果一个人反对人们的口味,即使他是对的,他就会引起反感。但法律要求公道的行为却不会引起反感。斯巴达似乎是立法者关心公民的哺育与训练的惟一城邦或少数城邦之一。在大多数其他城邦,它们受到忽略。每个人想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像库克洛普斯那样,每个人“给自己的孩子与妻子立法”。所以,最好是有个共同的制度来正确地关心公民的成长。如果这种共同的制度受到忽略,每个人就似乎应当关心提高他自己的孩子与朋友的德性。他应当能做到这一点,或至少应当选择这样去做。从上面谈到的可以看出,如果他懂得立法学,他就更能做到这一点。共同的关心总要通过法律来建立制度,有好的法律才能产生好的制度。法律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是对于个别教育的还是针对多数人的教育的,都没有什么不同,就像音乐教育、体育和其他行业教育的情形一样。正像在城邦生活中法律与习惯具有约束作用一样,在家庭中父亲的话与习惯也有约束作用。由于有亲缘关系,由于父亲对子女的善举,这种约束作用比法律的更大。因为,家庭成员自然地对他有感情并愿意服从他。其次,个别教育优于共同教育,这与医疗中的情形样。虽然一般地说休息与空腹都对治疗发烧有帮助,但对一个特定的病人却可能无效。一个教授拳击的人也不可能让所有学生都学一种打法。所以,个别情况个别对待效果更好。因为这样,一个人更能够得到适合他的对待。不过,一个医生、教练或其他指导者,如果懂得了总体的情形或某个其他的同类情形,他就能最好地提供个别关照。因为,科学从它的名称以及从实际看,都是关乎于共同的情况的。当然,一个不懂科学的人也能把一个特定的人照料得很好,因为他从经验中了解如何能满足那个人的需要。这正如有些人仿佛就是他自己的最好的医生,尽管他对别人的病可能一筹莫展。但是,那些希望掌握技艺或希望去沉思的人似乎就应当走向总体,并尽可能地懂得总体。因为科学,如刚刚说过的,是关乎于总体的。所以,假如有人希望通过他的关照使其他人(许多人或少数几个人)变得更好,他就应当努力懂得立法学。因为,法律可以使人变好。不是每个人都能把所有的或所接触到的人的品性变好,只有懂得科学的人(如果有这样的人的话)才能做到这一点。这正如在医疗或其他要运用关心与明智的活动中的情形一样。
接下来,我们是否应当讨论,一个人从哪里以及如何获得立法学的知识?是从政治家们那里,就像所有从专家那里获得知识的例子一样?因为我们已经看到立法学是政治学的一个部分。或者,政治学与别的科学和能力的情形有所不同?因为,在别的科学和能力方面,传授能力者,如医师和画师,同时也是实践者。但是在政治学方面,声称教授政治学的智者们从来不实践。从事实践是政治家们,但他们所依赖的是经验而不是理智。因为,我们从来看不到他们写或者讲政治学的问题(尽管这种活动比写法庭辩词和公民大会演说词更高尚[高贵])。我们也看不到他们让自己的儿子或某个朋友成为政治家。如果他们能够的话,他们倒是最好能这样做。因为,除了政治能力之外,他们既没有更好的东西留给城邦,也不能为自己及朋友们带来什么好的东西。不过经验在从事政治方面的作用却相当不小。否则,和政治打交道的人也就成不了政治家了。所以,想懂得政治学的人还要具备政治的经验。另一方面,那些声称自己教授政治学的智者,却远不是在教授政治学。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政治学是什么以及关于什么。否则,他们就不会把政治学看作修辞学或比它更低,也不会认为立法就像把以往的名声好的法律汇编在一起那么容易。他们觉得他们能挑选最好的法律,好像挑选本身不需要融汇贯通,好像正确的判断不是一一就像在音乐上那样一一首要的事情。其实,在每种技艺上,只有有经验的人才能正确地判断作品,才能理解完成一件作品的手段和方法,才能懂得什么与什么相配。没有经验的人则最多能看出一件作品,比如一幅绘画,完成得是好还是糟糕。法律似乎可以说是政治活动的产品。法律汇编怎么能够使一个人懂得立法学或者判断哪些法律最好呢?从未见过有人靠阅读手册就成为医生。医生们不仅要说明治疗过程,而且要根据不同的体质,说明对每种病人的治疗方法和处置方案。而他们所说的东西对于有经验的人都有帮助,尽管对无知的人没有用处。同样,那些法律与政制的汇编对于有能力沉思、能判断孰优孰劣、懂得什么与什么相配的人有帮助。那些没有这种品质的人阅读这些汇编也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除非这种判断自动地出现在脑子里,尽管这种阅读可以使人更善于理解这些事务。由于以前的思想家们没有谈到过立法学的问题,我们最好自己把它与政制问题一起来考察,从而尽可能地完成对人的智慧之爱的研究。首先,我们将对前人的努力作一番回顾。然后,我们将根据所搜集的政制汇编,考察哪些因素保存或毁灭城邦,哪些因素保存或毁灭每种具体的政体;什么原因使有些城邦治理良好,使另一些城邦治理糟糕。因为在研究了这些之后,我们才能较好地理解何种政体是最好的,每种政体在各种政体的优劣排序中的位置,以及它有着何种法律与风俗。我们就从头说起。
德性的实现,与本性,学习和习惯有关。本性或自然不在人的掌控之中,学习的对象可以由理论提供,而习惯或风气则需要由制度对生活加以调整才能养成。这三者之中,习惯是联结伦理学与政治学的桥梁:成为伦理学上的好人需要培养亲近德性的道德,而这种道德习惯的养成需要良好的制度的指导。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对生活方式的调整有公共的和私人的两种方式,城邦与家庭互为表里:家庭是小的城邦,城邦则是大的家庭。这种将私人关系推及社会,并用社会伦理规范家庭关系的做法,与中国的古代社会也有相似之处。因此,政治学不仅作用于社会,它也作用于私人关系之中。
什么是对于一个人而言的善好生活?这是《伦理学》借由开始的苏格拉底式问题。那么,这场探究最终所达到的是不是一个苏格拉底式的“回答”? 我们已经参与其中的沉思活动并不是孤独地面对宇宙整体的无涉人事的沉思,它的主题是人类事物,而这首先意味着那些在政治生活中起到决定作用的有关正义、美尚和善好的概念。通过分享言谈与行动而发生的沉思活动,正是共同生活之于人类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