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公正的性质与范围
文本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关于公正与不公正,我们先要弄清楚它们是关于什么的,公正是何种适度的品质,以及它是哪两种极端之间的适度。我们仍然按前面一卷的步骤来进行研究。
我们看到,所有的人在说公正时都是指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同样,人们在说不公正时也是指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做事不公正,并愿意做不公正的事。我们先把这个意见作为讨论的基础。因为,品质的情况同科学和能力是不同的。一种科学或能力是通过相反的事物而达到的一或相同。而一种品质则是相反品质中的一种,它只产生某一种结果,而不是产生相反的结果。例如,健康不产生不健康的行为,而只产生健康的行为。健康的步行的意思就是像健康的人那样地步行。
对于两种相反品质中的一种品质,我们可以或者从与它相反的品质来了解它,或者从表现着它和与它相反者的那些题材来了解它。因为,如果我们了解了身体的良好状态,我们也就从这种状态了解了身体的不良状态。同时,我们从那些处于良好状态的身体那里就了解了身体的良好状态,从身体的良好状态那里也就了解了什么样的身体是处于良好状态的。如果身体的良好状态在于肌肉的结实,那么身体的不良状态必定在于肌肉的松弛,使肌肉结实的事物也就是使身体状态良好的事物。
其次,两组相反的词语中,如果一组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的,另一组也就同样如此。例如,如果“公正”有多种意义,“不公正”以及“不公正的”也就同样如此。公正与不公正都是多种意义的。可是,由于这些不同的意义紧密地联系着,它们的同名异义之处就不易觉察,不甚明显。只是在极其不同的事物共用一个名称时,这种同名异义的情况才比较明显(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意义的外在的差别十分显著),例如 κλεις 这个词我们既用来指动物的脊索,又用来指锁门用的钥匙。我们先来弄清楚我们说一个人不公正时有多少种不同的意义。我们把违法的人和贪得的、不平等的人,称为不公正的。所以显然,我们是把守法的、公平的人称为公正的所以,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首先,由于不公正的是所取过多的人,他必定是在那些善的事物上取得过多。我们不是指所有的善事物,而是指同好运与厄运有关的那些善事物。这些善事物在一般意义上始终是善的,但是对一个具体的人却并不始终是善。人们祈祷和追求的就是这些善事物。不过,他们倒是应当在追求对他们而言是善的事物的时候,祈祷那些始终是善的事物对于他们也能够是善。不公正的人所取的东西并不总是过多。对于真正坏的东西,他就只取较少的一份。但是,由于两恶之中取其轻也被看作某种善,且取得过多的意思就是所取的善过多,他所取的还是过多。我们把这种人称为不平等的,因为所谓不平等就是指这样两种情形,它们的共同点就是不平等。此外,既然违法的人是不公正的,守法的人是公正的,所有的合法行为就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正的。因为,这些行为是经立法者规定为合法的,这些规定都是公正的。所有的法律规定都是促进所有的人,或那些出身高贵、由于有德性而最能治理的人,或那些在其他某个方面最有能力的人的共同利益的。所以,我们在其中之一种意义上,把那些倾向于产生和保持政治共同体的幸福或其构成成分的行为看作是公正的。法律还要求我们做出勇敢者的行为,如不擅离岗位、不逃跑、不丢弃武器,做出节制者的行为,如不通奸、不羞辱他人,以及做出温和的人的行为,如不殴打、不谩骂。在其他的德性与恶方面,法律也同样要求一些行为,禁止一些行为。实行得良好的法律提出这类要求是出于良好的意图,任意的法律提出这种要求的意图则不那么良好。所以,这种守法的公正是总体的德性,不过不是总体的德性本身,而是对于另一个人的关系上的总体的德性。由于这一原因,公正常常被看作德性之首,“比星辰更让人崇敬”。还有谚语说,
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
公正最为完全,因为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它是完全的,因为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能对他自身运用其德性,而且还能对邻人运用其德性。许多人能够对自己运用其德性,但是对邻人的行为却没有德性。比阿斯说得对,他说“公职将能表明一个人的品质”。因为,在担任公职时,一个人必定要同其他人打交道,必定要做共同体的一员。正是由于公正是相关于他人的德性这一原因,有人就说惟有公正才是“对于他人的善”。因为,公正所促进的是另一个人的利益,不论那个人是一个治理者还是一个合伙者。既然最坏的人是不仅自己的行为恶,而且对朋友的行为也恶的人,最好的人就是不仅自己的行为有德性,而且对他人的行为也有德性的人。因为对他人的行为有德性是很难的。所以,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它的相反者,即不公正,也不是恶的一部分,而是恶的总体。(德性与守法的公正的区别从我们上面所谈到的也已经明了。它们是相同的品质,然而它们的角度不同。作为相对于他人的品质,它是公正;作为一种品质本身,它是德性。)
导读
在第五卷的开始,亚里士多德声称对正义的考察方法与前面谈论其他德性时所采用的方法是一致的。但是,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谈论与正义相关的情感或行为,也没有将正义作为一种中庸来讨论它的过度和不及。相反,在对正义的考察中,亚里士多德采取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进路。
亚里士多德首先把公正确认为一种品质,但与科学或能力不同,品质的范围不包含它的反面。例如,健康和疾病都属于医学的范围,但我们却不能说公正和不公正都属于公正的品质。
由于不公正被排除在公正之外,通过对不公正的考察,就可以为公正的范围划出界限。“不公正”这一词语有多种意义,包括违法的和不平等的。因此,公正的就是守法的和公平的。不平等指的是所取得的善事物多于他所应得的,或者所取得的坏事物少于他所应得的。对这种应得的衡量,似乎与第四卷所谈论的德性的尺度是一致的,来自于人的品质以及社会对人的品质的认可。
但是,与第四卷中的德性不同,公正的另一方面却以法律为准绳,凡是合法的行为就是公正的。通过用外在的法律为公正划定范围,公正不再是一种内在的,灵魂的品质,而是关涉到城邦的政治秩序的一种原则。有德性的人不再为自己的行为立法,而是使外在的法则成为德性的标准。这种守法的公正因而脱离了个人的行为范围,而成为总体的德性,或者更准确地说,对于另一个人的关系上的总体的德性。
但是,通过将公正与法律捆绑在一起,并将公正作为最普遍的,对他人的善,立法者就获得了定义善的能力。只有当立法者本身具有德性,并且其对善的认识符合人们对善的普遍认识时,公正才能与其他德性协调一致。但这种对立法者的要求就使得公正具有了一种不稳定性;当立法者的利益产生变化,公正的含义也就随之变化。而这也形成了一种内部的潜在冲突:当法律的要求与平等的要求产生矛盾时,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公正的?
思考的问题
“公正”和“不公正”的不同意义一定是对应的吗?
“不公正”是否有除了违法和不平等之外的其他含义?
公正和大度/博大之间有什么区别和关联?
参考书目
Ronna Burger 著 柯小刚译, 《尼各马可伦理学义疏--亚里士多德与苏格拉底的对话》(华夏出版社,2011),第三章,美德与过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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