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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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我们接下来要谈一谈公道和公道的事,以及它们同公正和公正的事的关系。因为我们的省察表明,它们既不完全是一回事,又不根本不同。我们有时称赞公道和公道的人。在这样称赞时我们甚至把这个词用到其他德性上面,把它就看作善,意思是越公道就越是善。有时候,当我们仔细思考时,我们又感到奇怪,既然公道和公正不同,它为什么又被我们称赞。因为,如果它们不同,那么就要么公正不好,要么公道不好;如果它们都好,它们就是一回事。在公道概念上的困难就产生于这些考虑。这些考虑在某种意义上都对,但是又相互有矛盾。因为一方面,公道优越于一种公正,本身就公正;另一方面,公道又不是与公正根源上不同而比它优越的另一类事物。所以,公正和公道是一回事,两者都是善,公道更好些。困难的根源在于,公道虽然公正,却不属于法律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公正的一种纠正。这里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一般的陈述,但有些事情不可能只靠一般陈述解决问题。所以,在需要用普遍性的语言说话但是又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地方,法律就要考虑通常的情况,尽管它不是意识不到可能发生错误。法律这样做并没有什么不对。因为,错误不在于法律,不在于立法者,而在于人的行为的性质。人的行为的内容是无法精确地说明的。所以,法律制订一条规则,就会有一种例外。当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而有缺陷和错误时,由例外来纠正这种缺陷和错误,来说出立法者自己如果身处其境会说出的东西,就是正确的。所以说,尽管公道是公正且优越于公正,它并不优越于总体的公正。它仅仅优越于公正由于其陈述的一般性而带来的错误。公道的性质就是这样,它是对法律由于其一般性而带来的缺陷的纠正。实际上,法律之所以没有对所有的事情都作出规定,就是因为有些事情不可能由法律来规定,还要靠判决来决定。因为,如果要测度的事物是不确定的,测度的尺度也就是不确定的。就像勒斯比亚的建筑师用的铅尺,是要依其形状来测度一块石头一样,一个具体的案例也是要依照具体的情状来判决。这样,我们就说清楚了什么是公道,说明了它是公正,并且优越于一种公正。从这一点就可以明白什么样的人是公道的人。公道的人是出于选择和品质而做公道的事,虽有法律支持也不会不通情理地坚持权利,而愿意少取一点的人。这样的一种品质也就是公道。它是一种公正,而不是另一种品质。
公道,或者说equity,是对公正的补充或纠正。它是对法律公正的一种纠正,在普通法系中称为衡平法。只有当成文的法律或者判例无法达到人们心目中公正的结果时,衡平法才会出现。它作为一种安全网,使得法律不会由于规定的缺陷和错误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它提供一种灵活性,所依据的是原则,而非规则。例如,现代衡平法的公理要求,he who comes in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即要求衡平法的帮助的人,自己不能在这件事上有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其他的衡平法的公理也都表达了一种公正的原则,大家有兴趣也可以自己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