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 矫正的公正

## 文本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我们还没有讨论矫正的公正。它是在出于意愿的或违反意愿的私人交易中的公正。这种公正同上面讨论过的公正在性质上不同。因为，分配公共财富的公正要依循上面说明过的比例（因为如果要从公共物中分配，就要按照人们各自对公共事业的贡献来进行），同这种公正对立的不公正是对这种比例的违反。可是私人交易中的公正一一虽然它也是某种平等，同样，这种不公正也就是某种不平等依循的却不是几何的比例，而是算术的比例。因为，不论是好人骗了坏人还是坏人骗了好人，其行为并无不同。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其行为也没有什么不同。法律只考虑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它把双方看作是平等的。它只问是否其中一方做了不公正的事，另一方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是否一方做了伤害的行为，另一方受到了伤害。既然这种不公正本身就是不平等，法官就要努力恢复平等。如果一方打了人，另一方挨了打，或者一方杀了人，另一方被杀了，做这个行为同承受这个行为这两者之间就不平等，法官就要通过剥夺行为者的得来使他受到损失。（因为在广义上，我们可以用得来说这些事情，尽管在严格意义上有些事不能这么说，比如一个人打了另一个人就不能说有什么得，被打的人也不能说有什么失。总体上，在估量所遭受的痛苦时，这类行为可以说是得，遭受这类行为可以说是失。）所以，尽管平等是较多与较少之间的适度，得与失则在同时既是较多又是较少：得是在善上过多，在恶上过少；失是在恶上过多，在善上过少。又由于平等一一我们说过它就是公正一一是过多与过少之间的适度，所以矫正的公正也就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

**这就是人们在有纷争时要去找法官的原因。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因为人们认为，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其次，找法官也就是找中间，人们的确有时把法官叫作中间人，因为找到了中间也就找到了公正。所以公正也就是某种中间，因为法官就是一个中间人。法官要的是平等。这就好像如果一条线段被分成两个不等的部分，法官就要把较长线段的超过一半的部分拿掉，把它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当整条线段被分成了两个相等的部分，就是说，当双方都得到了平等的一份时，人们就说他们得到了自己的那份。平等是较多与较少的算术的中间。就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把这种做法称为公正，因为这个词的意思就是平分的两份，这就好像是说，公正就是平分，法官就是平分者。因为，在两份同等的东西中，如果从一份中拿出一部分加到另一份上，后一份就比前一份多出了两倍的差量。因为，如果从前面一份拿出那个部分而不加到后面那份上，后面一份就只多出前面一份一倍的差量。所以，后面的一份多出中间量一倍的差量，中间量又多出前面一份一倍的差量。从这里就可以明白，我们应当从较多的一份中拿出多少，又应当在较少的一份上加上多少。我们应当在较少的份上加上它不足于中间量的部分，从较多的一份中拿掉它多出中间量的部分。假设AA＇、BB’、CC’三条线段相等，在假设AE被从AA’上取走，CD又加到CC＇上面，这样线段DCC’就比线段EA’多出了CD＋CF两段，所以它超出线段BB’的是CD。\[所有的技艺也都是这样。因为，如果受动的一方接受到的东西的量与质不是主动方所产生的那种量与质，这些技艺就会被弃而不用。]**

**此处说的得与失，是从出于意愿的交易活动中借用的词。例如在买卖’和法律维护的其他交易中，得到的多于自己原有的是得，得到的少于自己原有的是失。而如果交易中既没有增加又没有减少，还是自己原有的那么多，人们就说是应得的，既没有得也没有失。所以公正在某种意义上是违反意愿的交易中的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它是使交易之后所得相等于交易之前所具有的。**

## 导读

5.4节讨论了具体的公正的另一种类型，即矫正的公正。这种公正不是分配的平等，而是在特定对象之间得失的平等，这种平等是较多与较少的算术的中间。

如果在具体事件中一方不公正地得，另一方不公正地失，法律就需要介入来纠正这种不平等。亚里士多德将这种平等的内涵扩大到刑事案件，但其核心意义在于私人交易。法官的工作就是通过从较多的一方取走一部分加到较少的一方上，从而达成双方的平等。

但是，这种矫正似乎只适用于违反意愿的交易；而对于出于意愿的交易而言，交易的双方会接受自己选择的不平等，而不会要求法律的干预。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一种不公正被双方自愿地接受，并不意味着它就因此成为了公正的。这仅仅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人会要求矫正的公正。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如果一个不公正行为没有受到当事双方的抗议，它就是可接受的？

在5.3和5.4节所体现出来的这种数学的精确性，显得与亚里士多德为伦理学划定的模糊范围不甚协调。这种数学性是柏拉图式的，是一种对于绝对知识的信念。但亚里士多德所表现出来的是对人类生活的脆弱性的明显认识，他把伦理学与科学明确地区分开，并要求人们满足于木匠的精确性，而非几何学家的精确性。那么，为什么在谈论到公正这样一个重要的话题时，亚里士多德转向了数学的语言？公正与其他德性存在什么样的内在区别，使得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种数学的语言不仅是可行的，甚至是必须的？

## 思考的问题

矫正的公正是否适用于出于意愿的交易？

个人的意愿是否高于公正的要求？

亚里士多德为什么用数学的语言描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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