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对快乐是恶的意见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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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第三,如果他们说快乐不是一种性质,他们也仍然不能说快乐不是一种善。因为,德性的实现活动也不是一种性质,幸福也同样不是。第四,他们还说,善是限定的,快乐则不是限定的,因为快乐可以多一点或少一点。如果他们指的是一个人所享受到的快乐,那么对公正与德性同样可以这样说。我们显然可以说对它们拥有得多一点或少一点,在行为上更合德性一点或不那么合乎德性(例如,一个人可能更公正、更勇敢些,在行为上可能更合乎公正或节制,或不那么合乎公正或节制)。如果他们指的是快乐本身的性质,那么他们恐怕没有说出那个正确的根据,即有些快乐是非混杂的,有些是混杂的。而且,快乐何尝不是像健康一样既是限定的,其中又包含着较多和较少呢?因为,健康中不包含一个共同的尺度,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不存在这样的尺度,它是在一定界限内变化的,包含着较多和较少。快乐也是这样。
第五他们还提出,善是完成了的东西,而运动与生成都是未完成的,并试图证明快乐是运动与生成。但这种看法似乎不妥。首先,快乐甚至都不是运动。因为,运动就有快慢之分,不是就自身而言的(例如天体运动过程),就是就其他事物而言的。但是快乐却没有这样的性质。个人可以很快地变得高兴,很快地变得生气,但是没有人能够像步行或生长那样很快地是快乐的,甚至相对于其他事物是快乐的。变得快乐可以或快或慢,但快乐的实现活动却不可能快,所以快乐也不可能快。其次,快乐又怎么会是生成呢?因为,随便什么事物都不是从某个偶然的事物产生,而是从它毁灭后要成为的那种事物产生的。所以快乐由之生成的东西,也就是痛苦使之毁灭的东西。他们的确是说,痛苦是正常品质的匮乏,快乐是这种匮乏的补足。但是匮乏与补足只是肉体的感受。如果快乐是朝向正常品质的补足,那么感到快乐的就是得到补足的东西。所以是肉体感到快乐。但是,事情似乎并不是这样。所以,快乐不是补足。但是在补足的生成中也伴随有快乐,就像在划开皮肤时伴随有痛苦一样。这种意见似乎是根据与进食有关的痛苦和快乐而提出来的。因为,我们先经过腹空的痛苦,才感受得到补充食物的快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快乐都是这样。学习数学的快乐,以及那些同气味、声音、景象、记忆、期望相关的感觉的快乐,就不痛苦。这些快乐算是从那里生成的呢?因为,这里不存在需要补足的匮乏。
对于提出这类不体面的快乐作为意见根据的人们,我们可以回答说,首先,这些东西并不令人愉悦。因为,尽管它们对品性恶的人是快乐,我们却决不能认为它们就是快乐,除非是对那些人。这正如我们不能因某些东西对病人是有利于健康的、甜的、苦的,就说它们本身是有利于健康的、甜的或苦的,或者因有些东西对害眼病的显得白,就说它们本身是白的一样。其次,我们可以说,快乐本身是值得欲求的,但如果是来源于这些条件的,它们就不值得欲求。这正如财富值得欲求,但如果这要求你去背叛,它就不值得欲求;健康值得欲求,但如果这要求你不论什么都吃,它就不值得欲求。第三,我们还可以说,快乐在种类上是不同的。因为,来源于高尚[高贵]事物的快乐不同于卑贱的快乐。不做个公正的人就不能享受到公正的快乐,正如不做个乐师就不能享受到音乐的快乐,等等。
朋友与奉承者的区别也说明快乐不是善,或者快乐有种类的不同。因为,朋友在一起是为着某种善,奉承者则是为着让我们快乐。朋友则受到称赞,奉承者则受到谴责,因为奉承者总是另有目的。而且,谁也不会愿意一生都处在儿童的心智阶段,即使他一直能从令儿童愉悦的事物中得到最大的快乐。也没有人愿意总是以做卑贱的事情来取乐,即使这没有痛苦。有许多事情,例如看、记忆、观照和具有德性,即使它们不会带来快乐,我们也会积极去做。即使这些活动都伴随有快乐,这也没有什么不同。因为,即使不伴有快乐,我们也仍然会期望它们。所以,快乐不是善。或者,并非所有快乐都值得欲求,只有那些在形式上和来源上与其他快乐不同的快乐自身才值得欲求。关于快乐与痛苦,我们就谈到这里。
这一节所针对的是斯彪西波学派的三条更为广泛的反快乐主义的论点:
(1) 快乐不是性质,所以不是善(因为善是性质);
(2)快乐是无限定的,所以不是善(因为善是限定的);
(3)快乐是运动或生成,所以不是善(因为善是完成了的)。
在反驳快乐是恶的努力中,亚里士多德的讨论最终指向了快乐是否可以被区分为不同类型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种种区分的标准,将快乐分为混杂的与非混杂的,恢复性的和纯粹的,以及高尚的和卑贱的。 但是,这些区分是在提出什么是快乐这个基本问题之前进行的,而有效的区分需要对快乐的定义进行讨论。而这一话题也是10.4节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