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公正、不公正与意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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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关于公正的行为和不公正的行为,我们就说到这里。然而,如果一个人做出的行为是出于意愿的,他就是在行公正或不公正;如果那行为是违反他的意愿的,他就不是一一或只在偶性上是一一在行公正或不公正。因而,一个行为是否是一个公正的或不公正的行为,取决于它是出于意愿还是违反意愿的。如果它是出于意愿的,做出这个行为的人就受到谴责,这个行为就是不公正的行为。所以,如果缺乏这种意愿,一个行为就可能尽管不公正,却算不上不公正的行为。出于意愿的行为,像前面说过的,我指的是一个人能力范围内的、他在知情的情况下,即在并非不了解谁会受到影响、会使用什么手段、会有什么后果(例如他要打的是谁,要用的是什么武器,打的后果是什么)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而且,在所有这些方面,所说的行为既不能出于偶性,也不能出于强制。例如,如果甲用乙的手打了丙,乙就是无意愿的。因为,那个行为不在他的能力范围之内。又如,被打者可能是打人的那个人的父亲而他却不知道,他知道被他打的是在场者中的这个或那个,但是不知道那是他父亲。对于行为的结果方面,以及对整个行为,都可以作这种区别。所以,违反意愿的行为是出于无知的,或虽然不是出于无知却是超出行为者能力范围或出于被迫的。因为,有许多自然过程,例如衰老和死亡,我们也是知情地经历的,但它们却谈不上是出于意愿还是违反意愿的。但是偶性也可以属于一个公正或不公正的行为。例如,假如一个人出于害怕而违反意愿地归还了一笔押金,我们定不会说他做了一个公正的行为,或是像一个公正的人那样做了这个行为,而只会说在偶性上那是一个公正的行为。同样,假如他出于被迫而违反其意愿地不归还一笔押金,我们也只会说在偶性上那是一个不公正的行为,或他偶然地做了一个不公正的行为。出于意愿的行为有的是出于选择的,有的不是出于选择。前者是经过事先考虑的,后者则未经事先的考虑。
所以,交往之中有三种伤害。当受影响的人、行为过程、手段、结果都与行为者原来认为的不一样时,伤害是出于无知的,是一个错误。例如,他本来没有想打,或者没有想用那种武器、同那个人打,以及结果会是那个样子,但是结果和他原来想的不同(比如他本来没想弄伤那个人,而只想刺他一下),或者对于或武器和他原来想的不一样。如果伤害是没有想到会发生的,它就是一个意外。如果伤害虽然不是没有想到的,但做出这个行为的人却没有恶意,它就是一个过失(就是说,当行为的始因在行为者自身时,他是出于过失而伤了人;当这始因不在他自身时,他是出于意外而伤了人)。如果伤害是有意的,但是没有经过事先的考虑,它就是一个不公正。例如,出于怒气或人难于避免的其他正常的感情的伤害就是这样的。因为,一个人在作出这种伤害时,他就是在行不公正,他的行为就是一个不公正的行为。但是这不等于说他就是个不公正的人或坏人。因为,那个伤害不是出于恶的品质。而如果伤害是出于选择的,伤害者就是不公正的人或坏人。所以,人们正确地认为,出于瞬间的怒气的行为不可能出于预谋。因为,挑起争吵的并不是出于怒气而行动的人,而是那个激起了他的怒气的人。而且,问题并不在于那个发怒行为本身,而在于它是否公正(因为怒气显然是因不公正而起的)。他们不会去争论事实是怎样的。这就像商业合同双方一一其中这一方或那一方必定是骗子一一不争论事实一样,他们除非是由于忘记了才会去争论事实。他们同意事情是那么个事情,他们争论的是公正究竟在哪一边。另一方面,策划了对另一方的伤害的人也不可能不知道他做的伤害的事。所以总是有一方相信他受了不公正对待,另一方则不这样认为。但是,如果一个人出于选择地伤害了另一个人,他就是在行不公正。假如那个行为违反了比例或平等,以这样的方式做事就表明他是个不公正的人。同样,出于选择而行公正的人是一个公正的人。可是只有当他是出于意愿地做事时他才能行公正。违反意愿的行为有的是可以原谅的有的是不可原谅的。不仅处于无知而且由于无知而犯的错误可以原谅,只是处于无知状态,不是真正出于无知,而是由于不正常的、人不常有的感情而犯的错误,则是不可原谅的。
在这一节,亚里士多德将公正的品质与公正的行为区分开来。只有出于意愿和选择的行为能够使人做出对品质的评价,而并非出于意愿的(包括非意愿和违反意愿)或者未经考虑的行为尽管也有公正与不公正之分,但它们不能揭示一个人的品质。
非意愿(出于无知)的伤害行为是一种意外,行为人并没有预料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行为人事后感到后悔,则说明这种出于无知的行为是违反意愿的(3.1节)。如果无知不是自己所导致的,那么这种行为是可原谅的;但如果这种无知状态是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则是不可原谅的,例如酒后肇事。
如果一个人预料到自己的行为的可能后果,仍然去做,但并非出于恶意,那么这是一种过失。过失仍然是一种罪行,例如过失杀人。但相对不公正而言,它的受谴责程度较低,因为行为人虽然可能对对方的利益漠不关心,但并没有恶意。
如果行为是出于意愿的,但没有经过事先的考虑,那么这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但并不能揭示行为人的品质。出于怒气或冲动而杀人并不能减轻刑罚,但这不能说明杀人者是一个坏人。出于意愿并且经过考虑的不公正行为说明一个人是不公正的人或者坏人。
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对意愿的讨论是否适用于其他德性?
意外和过失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