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 快乐与实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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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下面的考察将表明,上述论据都不能充分地表明快乐不是一种善,以及快乐不是最高善。首先,善有双重意义(一是总体上,二是对某个人而言)。本性与品质,运动与过程的善也有这双重意义。同样,那些被认为坏的过程,有时尽管总体上坏,对某个具体的人却相对不坏甚至值得欲求;有时尽管对一个人总体上坏,在某些场合和某些时候却值得欲求。还有的时候,它尽管实际上不值得欲求,却显得是值得欲求。例如,施加给病人的充满痛苦的治疗过程就是这样。某种善的东西或者是一种实现活动,或者是一种品质。使人回复到正常品质的快乐只在偶性上令人愉悦。在这个过程中,欲望的实现活动只是还处在正常品质的那个部分的活动。因为,存在着不包含痛苦或欲望的快乐(如沉思的快乐),这是一个人处于正常的状态而不存在任何匮乏情况下的快乐。回复性的快乐只在偶性上令人愉悦这一点可由以下的事实得证:在正常的状态下,我们不再以在向正常品质回复过程中所喜爱的那些东西为快乐。在正常的状态下,我们以总体上令人愉悦的事物为快乐。而在向正常品质回复过程中,我们甚至从相反的事物,例如苦涩的东西中感受到快乐。这类事物在本性上或总体上都不是令人愉悦的,所以我们从中感受到的快乐也不是本性上或总体上令人愉悦的。因为,正如令人愉悦的事物不相同一样,由此产生的快乐也同样不相同。第二,这不等于像有些人说的,就像目的比过程好那样,一定有一种比快乐更好的东西。因为快乐不是过程,快乐也不是伴随着所有的过程。快乐既是实现活动,也是目的。快乐不产生于我们已经成为的状态,而产生于我们对自己的力量的运用。快乐也不是都有外在的目的的,只有使我们的正常品质完善的那些快乐才有这样的目的。所以,说快乐是感觉的过程是不对的。最好是把过程这个词换成我们的正常品质的实现活动,把感觉的换成未受到阻碍的。还有一些人把快乐看作是过程,是因为他们把过程看作某种善,把实现活动看作过程。然而实现活动与过程是不同的。第三.说因为有些令人愉悦的事物会使人致病,所以快乐是坏的,就等于说健康是坏的,因为有的健康的事物对赚钱有害。从这个方面说它们是坏的,但从本身来说它们并不是坏的。甚至沉思有时也有损健康。第四,明智和任何其他品质都不会被属于它自身的快乐所妨碍,而只会被其他快乐所妨碍。所以,沉思和学习的快乐能使人思考和学习得更好。第五,快乐的活动没有技艺,这是很自然的。因为,任何技艺都不产生实现活动,而只产生一种能力,尽管制造香味和食物的技艺被看作快乐的技艺。第六,节制的人回避快乐,明智的人追求的是无痛苦,以及儿童与兽类都追求快乐这几条意见,可以由同一个道理来作回答。我们已经说明,在何种意义上快乐在总体上是一种善,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并非所有快乐都在总体上是善。兽类和儿童追求的就是并非在总体上是善的快乐。明智的人所追求的就是避免由于缺少这类快乐而产生的痛苦。这些快乐也就是含有欲望与痛苦的肉体快乐(因为,肉体快乐才具有欲望与痛苦),或表现着放纵的肉体快乐的极端形式。所以节制的人避免这样的快乐。因为节制的人也有自己的快乐。
按照惯常的方式,亚里士多德将快乐分为两类:
回复性的快乐:这种快乐只是在偶性上令人愉悦,在正常状态下我们不会以这些东西为快乐,如生病时吃的药
处于正常状态下的快乐:在这种状态中,我们以总体上令人愉悦的事物为快乐
由于存在这两个类别,7.11节提到的批判意见就不足以说明快乐不是善,或者快乐不是最高善,因为这些批判意见只是针对前者,而非后者。
此外,亚里士多德认为快乐既是实现活动,也是目的,因此在原则上它可以是一种善。快乐不应该被定义为一种可被感知的过程,而是一种品质的不受阻碍的实现活动。本身即快乐的东西不依赖于自然状态的某种不足,因此也不和痛苦或克服不足的欲望相关。
尽管有些快乐可能是卑贱的,这并不意味着那些其他的快乐不可能是一种善,甚至是最高善。事实上,由于一种品质不会被属于它自身的快乐所妨碍,这种品质的实现活动甚至必然伴随着快乐,而如果最高善是一种实现活动,那么在原则上它也应该有属于自己的快乐。
如何理解快乐不产生于我们已经成为的状态,而产生于我们对自己的力量的运用?
亚里士多德对快乐的论述是否与最初的章节中对快乐的鄙夷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