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快乐与幸福
文本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痛苦是恶,是应当避免的。它或者在总体上是恶,或者以某种方式妨碍实现活动而是恶。与恶的、应当避免的东西相反的,就是善。所以快乐是某种善。斯彪西波的反对意见,是快乐与适度品质和痛苦相反,正如过多与正好和过少相反。但这个论点不能说明问题。因为他不能因此就说快乐是恶。第七,即使某些快乐是坏的,也说明不了某种快乐不能是最高善。这正如尽管某些科学是坏的,某一种科学仍然可以是非常好的一样。首先,如果每种品质都有其未受阻碍的实现活动,如果幸福就在于所有品质的,或其中一种品质的未受到阻碍的实现活动,这种实现活动就是最值得欲求的东西。而快乐就是这样的未受到阻碍的实现活动。从这一点来看,即使大多数快乐是坏的或在总体上是坏的,某种特殊的快乐仍然可以是最高善。正因为这一点,人人都认为幸福是快乐的。也就是说,人们都把快乐加到幸福上。这样看是有道理的。因为,既然没有一种受到阻碍的实现活动是完善的,而幸福又在本质上是完善的,一个幸福的人就还需要身体的善、外在的善以及运气,这样,他的实现活动才不会由于缺乏而受到阻碍。(有些人说,只要人好,在贫困中和灾难中都幸福。这样的话,无论有意无意,说都等于不说。)但是由于还必须有运气,有些人就认为幸福就等于好运。但是事情并不是这样。如果过度,好运本身也会成为阻碍。这样,它也就不配称为好运了。因为只有和幸福联系在一起,它才能称为好运。其次,如果兽类和人都追求快乐,这就表明它在某种意义上的确是最高善:
众口相传的事,就决不会是胡说。
但是人们追求的是不同的快乐,尽管都在追求着快乐。因为,没有哪种本性或品质是对所有人都最好或显得最好的。不过,他们也可能实际上在追求同一种快乐,而不是在追求他们各自觉得或口头上说自己在追求的那些快乐。因为,自然使所有存在物都分有神性。但是肉体快乐据有了快乐的总名。因为,它是我们接触得最多且人人都能够享受的快乐。所以,人们就认为只存在着这样的快乐,因为他们只知道这些快乐。其三,如果快乐与实现活动不是某种善,幸福的人的生活就显然不是令人愉悦的。因为,如果快乐不是某种善的东西,他要快乐做什么?正好相反,他的生活将会是痛苦的。因为,如果快乐既不善也不恶,他又何故要躲避它?而如若一个好人的实现活动不比其他人的更令人愉悦,他的生活也就不会比别人的更令人愉悦。
导读
在这一节,亚里士多德试图证明的命题是,快乐可以是最高善。他所提出的论证大致如下:
最高善,即幸福,是一种最好品质的不受阻碍的实现活动,而根据7.12节,快乐也是品质的不受阻碍的实现活动,因此幸福与快乐属于同一个种属
自然使所有存在物都分有神性,而兽和人都追求快乐,因此快乐是最高善
幸福的生活是善的和令人愉悦的,这就说明快乐与幸福是不可分离的,因此快乐也是最高善
关于这一节的论述可以提出很多疑问。首先或者最明显的问题是,当亚里士多德在谈论快乐时,他在谈论什么?在7.12节,他明显承认有些快乐可以是恶的或者卑贱的,而他试图证明的仅仅是有些快乐可以是最高善。但在他举出的论证中,快乐成为了一种同一的东西,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不再具有内部的复杂性,而成为了一个抽象的整体。
其次,在用赫西俄德的诗句为自己的论证辩护时,亚里士多德不仅显示出了某种矛盾,甚至还动摇了自己的研究方法本身:如果说“众口相传的事就绝不会是胡说”,那么亚里士多德的研究就不仅仅是从流行意见出发,而且还必须回到流行意见上来。他的研究所能做的仅仅是解释流行意见为什么是对的,而非揭示流行意见有可能是错的。但在7.1节,亚里士多德所要求的仅仅是在解决困难的同时尽可能肯定那些重要的意见,而非将意见本身当作论证。
此外,亚里士多德在第二个论证中所显示的对于动物的看法似乎与他前文所持的观点相矛盾。在1.7节,属人的善观念正是通过排除人与动物所共有的部分获得的,而在许多其他章节,动物性的或者小孩的习性都被看作不可取的,甚至是奴性的。那么,动物和人都追求快乐这一点,又如何能够成为快乐是属人的最高善的证明呢?
最后,亚里士多德的第三个论证仅仅能够证明快乐是某种善,但并不能够证明快乐是最高善。幸福的人常常拥有运气,健康和财富,但这并不代表这些东西就等同于幸福。
思考的问题
动物和人所追求的是否是同一种快乐?
不同的人所追求的是否是不同的快乐,还是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这些快乐实际上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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