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政治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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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一个做了不公正的事的人并不一定就是不公正的人。可是,一个人要是做了哪一种不公正的事情就是一种不公正的人,比如一个窃贼、奸夫或强盗呢?或者,是否问题并不在于行为本身呢?因为一个人可能同一个他熟悉的妇人同眠,然而始因不是选择而是感情。这样的人虽是做了不公正的事,却不是个不公正的人,如偷盗了却不是个窃贼,通奸了却不是个奸夫,等等。
我们已经谈过了回报同公正的关系。
但是不要忘记,我们要探讨的既是公正本身也是政治的公正。政治的公正是自足地共同生活、通过比例达到平等或在数量上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公正。在不自足的以及在比例上、数量上都不平等的人们之间,不存在政治的公正,而只存在着某种类比意义上的公正。公正只存在于其相互关系可由法律来调节的人们之间。而法律的存在就意味不公正的存在,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与不公正的区分为基础的。不公正的存在又意味着不公正的行为的存在,尽管不公正的行为并不总是意味着不公正。不公正的行为就在于在好处上使自己得的过多,在坏处上使自己得的过少。所以,我们不允许由一个人来治理,而赞成由法律来治理。因为,一个人会按照自己的利益来治理,最后成为一个儹主。一个治理者是公正的护卫者。他既然是公正的护卫者,也就是平等的护卫者。一个治理者,如果被认为是公正的,就并没有得到多少好处(因为他不让自己在好处上得的过多,而只取相称于他所配得的那一份。他是在为他人的利益工作。因此人们说,如已经说过的,公正是为着别人的善的)。所以,对治理者必须以荣誉和尊严来回报。一个治理者如果不满足于此,就会成为一个儹主。主人和奴隶间以及父亲和子女间的公正不是政治的公正,而只是与它类似。因为,对于属于自己的东西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不公正。一个人的一份动产,以及他的尚未成年而独立的孩子就好比是他自己身体的一部分,没有人会愿意伤害他自己,一个人对于他自己也不可能不公正。所以,在这些关系中表现不出政治的公正或不公正。因为,政治的公正或不公正如我们看到的是依据法律而说的,是存在于其相互关系可以由法律来调节的,即有平等的机会去治理或受治理的人们之间的。所以,公正在丈夫同妻子的关系中比在父亲同子女或主人同奴隶的关系中表现得充分些。这种公正是家室的公正。不过这种公正也还是不同于政治的公正。
政治的公正只存在于其相互关系可由法律来调节的人们之间,它导向一种公共生活,涵盖了一般的正义和具体的正义。其他的私人关系被排除在这种公共生活之外,如主人与奴隶的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这些关系中的从属者被看作是主导者的一部分,其公正原则的维系依赖于没有人会愿意伤害自己这一基本假设。但是,当子女长大成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就进入了公共或者半公共的领域?公共关系和私人关系之间,以及市场与家庭之间,的确存在区别;但这种区别是否意味着,存在于前者中的公正原则对于后者就不再适用?如果是的话,适用于后者的公正原则是什么样的?存在这种公正原则吗?
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公正不是政治的公正,这是否意味着这种关系被排除在了法律之外?
如何理解“不公正的行为不总意味着不公正”?
如何理解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家室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