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回报的公正
文本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还有人把不折不扣的回报看作是公正。毕达哥拉斯派的学说就是这样,他们把公正规定为不折不扣的回报。
可是不折不扣的回报既和分配的公正不是一回事,也和矫正的公正不是一回事(尽管人们是想把那种拉达曼图斯式的公正一一
一个人做了什么就得什么回报,
才最公正一一
说成是矫正的公正)。因为在许多时候回报都与公正有区别。例如,如果一位官员打了人,就不该反过来打他。而如果一个人打了一个官员,就不仅该反过来打他,而且该罚他。其次,一个行为是出于另一方意愿的还是并非出于他的意愿的也有很大的区别。不过在商业服务的交易中,那种回报的公正,即基于比例的而不是基于平等的回报,的确是把人们联系起来的纽带。城邦就是由成比例的服务回报联系起来的。人们总是寻求以恶报恶,若不能,他们便觉得自己处于奴隶地位。人们也寻求以善报善,若不然,交易就不会发生,而正是交易才把人们联系到一起。所以,我们才为了提醒人们去回报善而在城邦中建立了美惠女神的庙宇。因为,以善报善是一种美好的品质:我们有责任以善来回报一种美好的恩惠,而且在此之后应当率先表现出自己的美惠。
成比例的回报是由交叉关系构成的。例如,假定A是建筑师,B是鞋匠,c是一所房子,d是一双鞋;现在建筑师必须得到鞋匠的鞋,同时也必须把自己造的房子给鞋匠。如果在这两样产品之间先确定好了比例等式关系,并且两个人都相互回报,那么我们刚才提到的结果就可以实现。否则,这种交易就将是不平等的和不能持久的。因为,不可能不出现这种情况:一个人的产品比另一个人的产品价值上更高些,因而必须在交换时达到等值。[所有的技艺也都是这样。因为,如果受动的一方接受到的东西的量与质不是主动方所产生的那种量与质,这些技艺就会被弃而不用。]因为,交易不是发生在两个医师之间,而是发生在一个医师和一个农夫之间,总起来说,发生在两个不同的、不平等的人之间,而他们必须在交易上达到平等。所以,所交易的东西必须是可以以某种方式比较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发明了货币。货币是一种中介物。它是一切事物的尺度,也是衡量较多与较少的尺度:它确定着多少双鞋相当于一所房子或一定数量的食物。鞋与房子或一定数量的食物的比例,应当符合于建筑师同鞋匠之比,否则交易或交往就不会发生。可是,除非这些东西是可以用某种方式平等化的,否则这种比例就建立不起来。所以,如已经说过的,所有的东西都必须由某一种东西来衡量。这种东西其实就是需要。正是需要把人们联系到了一起。因为,如果人们不再有需要,或者他们的需要不再是相同的,他们之间就不会有交易,或者不会有这种交易。而货币已经约定俗成地成了需要的代表。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称货币为流通物的原因。因为,它不是由于自然而是由于习惯而存在的,可以由我们来改变或废除。所以,只有当不同的产品平等化了,从而鞋匠的鞋同农夫的食物之比例符合于鞋匠同农夫之比,回报才会发生。但是,我们决不能在他们开始交易之后再定出一个比例,否则两个极端中得的过多的人就占得了两种优势。相反,应当在他们还占有他们各自的产品时定出这个比例。这样,他们才能够成为平等的,才能相互联系起来。因为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比例的平等才可以建立起来(农夫A,食物c;鞋匠B,他的同食物比例化了的产品鞋d)。只要回报比例还不能以这种方式建立,双方就不可能进行交易。既然需要似乎是把双方联系起来的惟一的纽带,那么在双方或至少一方没有需要时,交易就不会发生[例如当某人需要另一个人占有的东西,比如酒,因而同意出让谷物来换酒的时候]。所以须有这种平等化的关系。而货币是未来的交易的保证。如果我们现在没有需要,货币保证我们一旦有需要就可以交易,因为交易者只要提供货币就必定可以获得所需要的物品。当然,像其他物品一样,货币的价值也不是始终不变的。但它比其他的物品要稳定些。所有物品都应当有个定价,这样就会终有交易,因而终有交往。所以,货币是使得所有物品可以衡量和可以平等化的惟一尺度。因为,若没有交易就没有社会,没有平等就没有交易,而没有衡量的尺度也就没有平等。尽管对千差万别的事物不可能衡量,对它们却完全可以借助于需要来衡量。这里必须要有个尺度,一个约定而成的尺度(所以它才被称为流通物)。因为,既然各种事物都能用它来衡量,它就使所有事物都可公约了。假定c是一所房子,E是姆那,d是一张床。再假定c等于E的一半(假设一所房子值或相当于5姆那),d等于E的十分之一,那么多少张床等于一所房子就很清楚了,5张床。显然,在货币流通之前,交换就是这样进行的。因为,是5张床换一所房子还是5张床的价值换一所房子,这并没有什么区别。
我们已经说明什么是不公正和什么是公正。根据我们的定义,公正显然是行不公正与受不公正的对待之间的适度:前者得的过多,后者则得的过少。公正是一种适度,不过不是像其他德性那样地是一种适度。公正要最终达到一种适度,不公正则要最终达到两种极端。其次,公正是公正的人在选择做公正的事时所表现出的品质。一个人要是在自己和他人之间进行分配时不使自己得的过多,使别人得的过少,或不使自己受损害过小,使别人受损害过大,而是达到比例的平等;要是在两个其他人的分配上也是这样做,他表现出的品质也就是公正。同样,不公正是同不公正的事相联系的。不公正的事就是在得益或受损这些事上违反比例地过多或过少。所以,不公正也就是过多和过少。因为,它要达到的就是过多和过少。在自己相关的场合,就是好处上过多,害处上过少。在两个他人相关的场合,虽然总的情况是一样的,对比例的偏离却既可以朝着过多的方向,也可以朝着过少的方向。在不公正中,受不公正对待构成不及,行不公正构成过度的方面。
这些可以算是对公正的和不公正的性质,以及对公正的和不公正的事的总的说明。
导读
如果说5.4节中的矫正的公正适用于违反意愿的交易,5.5节所谈论的回报的公正就可以适用于出于意愿的私人交易。这种回报的公正所要求的不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而是基于比例的平等。
这种比例的平等与分配的公正中所谈论的几何比例有所不同:在这里,被纳入衡量的不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而是交换物的使用价值;衡量的结果不是对公有物的分配,而是交换物的交易。货币作为这种交易的衡量尺度,决定了分配的几何比例。人们对商品的需要,以及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功能,使得交易能够进行。尽管这种对价格,价值以及市场交易的描述尚不完全,但亚里士多德能够在当时的年代提出这样的见解,已经显示了了不起的洞见。
通过5.3节到5.5节的讨论,亚里士多德说明了公正是一种平等,这种平等或者是几何方面的平等(比例的相等),或者是算术方面的平等(数量上的相等)。由此,公正作为一种品质,所要求的就是一个人在分配时不使其中一方受到损失,而不公正就是在得益或受损这些事上违反算术或几何比例地过多或过少。
思考的问题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和以恶报恶,以善报善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如果一个人在分配时使自己得的过少,使别人得的过多,这种行为是公正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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