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7 不平等的友爱

## 文本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还存在另一类友爱，即包含一方的优越地位的友爱，如父亲与子女的，以及广义地说，老年人与青年人的，男人与妇女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这些友爱之间也有区别。父母与子女的友爱同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友爱不同，父亲对儿子的友爱不同于儿子对父亲的，丈夫对妻子的不同于妻子对丈夫的。因为在这些人之中，每个人的德性与活动都不同，他们爱的动机也不同，因而爱与友爱也就不同。每一方从另一方得到的和寻求的东西也都与另一方的不同。不过，如果子女对父母做了他们所应做的，父母对子女做了他们所应做的，父母与子女的友爱就是持久的、公道的。然而，在所有包含一方优越地位的友爱中，爱又必须是成比例的。较好的一方，如较有用的一方，在其他例子中亦可类推，所得的爱应当多于所给予的爱。当所得到的相当于配得时，就产生了某种意义的平等。这种平等似乎是友爱的本性。**

**但是，友爱上的平等同公正上的平等不同。在公正上，平等首义为比例的平等，数量的平等居其次；在友爱中，数量的平等则居首位，比例的平等居其次。如果两个人在德性、恶、财富或其他方面相距太远，他们显然就不能继续做朋友，实际上也不会期望继续做朋友。这一点最明显地表现在诸神身上，因为他们在善的方面具有最大程度的优越。这在君主身上也同样明显，因为他们治下的属民没有人会期望同他们做朋友。此外，一个毫无优点的人也不会期望同最好、最有智慧的人做朋友。对这种差距的界限不可能作出一个精确的规定，差距可以越来越大，而友爱依然存在。但是差距如果大到像人距离神那样远，友爱就肯定不能保持。从这里也产生了一个疑问：我们是否真的希望朋友得到最大的善，例如成为神。因为这样他就将失去朋友，即失去某种善，因为朋友是善。所以，如若一个真朋友是因朋友自身之故而希望他好，那个朋友就需要仍然是他之所是的那种人。所以，我们是在朋友仍然是人的前提下希望他得到最大善。而且，也许不是所有的最大善，因为一个人首先还是希望自己得到这些善。**

## 导读

尽管友爱和公正都要求平等，友爱更看重的却是数量上的平等，而非比例上的平等。而在一方地位比另一方优越的关系中，友爱是在类比意义上存在的。由于在这种关系上无法达到数量上的平等，就只能要求比例上的平等，即所得相当于配得。

但当两人的差距过大，那么即使存在比例的平等也无法产生友谊，比如神和人之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或者最好的人和毫无优点的人之间就不会产生友谊。这是友谊与公正的另一个区别。

## 思考的问题

真正的友爱是否必须要求数量上的平等，而非比例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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