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不平等的友爱
Last updated
Was this helpful?
Last updated
Was this helpful?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还存在另一类友爱,即包含一方的优越地位的友爱,如父亲与子女的,以及广义地说,老年人与青年人的,男人与妇女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这些友爱之间也有区别。父母与子女的友爱同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友爱不同,父亲对儿子的友爱不同于儿子对父亲的,丈夫对妻子的不同于妻子对丈夫的。因为在这些人之中,每个人的德性与活动都不同,他们爱的动机也不同,因而爱与友爱也就不同。每一方从另一方得到的和寻求的东西也都与另一方的不同。不过,如果子女对父母做了他们所应做的,父母对子女做了他们所应做的,父母与子女的友爱就是持久的、公道的。然而,在所有包含一方优越地位的友爱中,爱又必须是成比例的。较好的一方,如较有用的一方,在其他例子中亦可类推,所得的爱应当多于所给予的爱。当所得到的相当于配得时,就产生了某种意义的平等。这种平等似乎是友爱的本性。
但是,友爱上的平等同公正上的平等不同。在公正上,平等首义为比例的平等,数量的平等居其次;在友爱中,数量的平等则居首位,比例的平等居其次。如果两个人在德性、恶、财富或其他方面相距太远,他们显然就不能继续做朋友,实际上也不会期望继续做朋友。这一点最明显地表现在诸神身上,因为他们在善的方面具有最大程度的优越。这在君主身上也同样明显,因为他们治下的属民没有人会期望同他们做朋友。此外,一个毫无优点的人也不会期望同最好、最有智慧的人做朋友。对这种差距的界限不可能作出一个精确的规定,差距可以越来越大,而友爱依然存在。但是差距如果大到像人距离神那样远,友爱就肯定不能保持。从这里也产生了一个疑问:我们是否真的希望朋友得到最大的善,例如成为神。因为这样他就将失去朋友,即失去某种善,因为朋友是善。所以,如若一个真朋友是因朋友自身之故而希望他好,那个朋友就需要仍然是他之所是的那种人。所以,我们是在朋友仍然是人的前提下希望他得到最大善。而且,也许不是所有的最大善,因为一个人首先还是希望自己得到这些善。
尽管友爱和公正都要求平等,友爱更看重的却是数量上的平等,而非比例上的平等。而在一方地位比另一方优越的关系中,友爱是在类比意义上存在的。由于在这种关系上无法达到数量上的平等,就只能要求比例上的平等,即所得相当于配得。
但当两人的差距过大,那么即使存在比例的平等也无法产生友谊,比如神和人之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或者最好的人和毫无优点的人之间就不会产生友谊。这是友谊与公正的另一个区别。
真正的友爱是否必须要求数量上的平等,而非比例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