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 政治共同体的政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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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存在着三种政体,以及同样数目的三种变体,作为它们的蜕变形式。这三种政体,首先是君主制,其次是贵族制,第三种是基于资产的,似乎当称资产制,但多数人习惯于把官称作共和制。这些政体中,最好的是君主制,最坏的是资产制。僭主制是君主制的变体。它们都是一人治理,但是有很大不同。僭主为自己谋利益,君主则为属民谋利益。因为,一个人只有占有远远优越于其他人的充分财富,才能是君主。而如果这样一个人别无所求,他就不会去为自己,而是为属民谋好处(那些不能如此优越的君主,只能是某种抽签选出的君主)。僭主制则与此相反。因为僭主追求自己的善。这种蜕变形式是最坏的。因为,最好的反面就是最坏的。君主制蜕变就成为僭主制。因为僭主制是一种坏的一人治理。所以一个坏君主就蜕变为僭主。贵族制蜕变就成为寡头制。这种蜕变是由于治理者们的恶。他们不按照配得的标准分配城邦的善,使得全部或大部分好东西归于自己。他们又使得同一些人长期把持公职,只看重财富的地位。这样就形成少数人的治理,权力就落人坏人手里,而不是在公道的人手里。资产制蜕变就成为民主制。这两种政体有共同之处。资产制的理想也是多数人治理,一切有资产的人都是平等的。民主制在所有蜕变形式中是坏处最少的。因为它作为一种政体变形得最少。这些是蜕变的最常见的形式。因为这些是改变最小、最容易达到的变体。在家庭中也可以看到与政体相似的形式。父子关系具有君主制的形式,因为父亲都关心儿子。所以荷马也把宙斯称为父亲。君主制的理想是家长式治理。但是在波斯,家长式治理是僭主制式的,因为波斯人使用儿子如同奴隶。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也是僭主制式的,因为这种关系是为着主人的利益的。在这种关系上僭主制似乎是对的,但是像波斯人那样对待儿子就错了。因为对不同对象应当用不同的形式治理。丈夫同妻子的关系似乎是贵族制式的。因为,丈夫的作用是要按配得的尺度分派事项。适合于妇女做的事情,就应当让妇女们去做。如若丈夫主宰一切就成了寡头制。因为那不是按配得的尺度来分派,也不是在让在那些事情上做得比较好的那个人去做。有时候,妻子作为继承人来治家。这种治理显然不是基于德性,而是基于财富和权力,就如在寡头制中一样。兄弟间的关系类似于资产制。因为,他们是平等的,且年龄也相当。所以,如果年龄相差过大,就不会有兄弟式的友爱。一个没有主人的家(在这里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或者一个主人非常软弱、每个人都各行其是的家,则最像是民主制。
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谈到了三种政体以及每种政体的变体:
政体
变体
君主制
僭主制
贵族制
寡头制
资产制/共和制
民主制
亚里士多德将政体的概念延伸到家庭关系中,这意味着在家庭的结构中天然地存在着一种不平等,存在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区分。父亲与儿子的关系被认为是君主制的,这是一种字面意义上的父权制,父亲的权威等同于君主的权威。这种君主对属民的爱护,或者父亲对儿子的爱,源自于人性中自私的根源:爱来自于对属己之物的执着。属民和儿女被看作君主和家长的财产,而正是在这种财产的认定当中“无私”的爱才能够体现出来。
是否只有占有超过别人的财富的君主才能为属民谋求好处?
政体的概念是否可以延伸到私人领域中?
反过来说,私人领域中的权力关系是否是政治关系的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