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受公正、不公正对待与意愿行为
文本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但是有人怀疑,对行不公正和受不公正的对待的这番说明是否不够明白。首先,事情是否真的像欧里庇德斯的诗句里所写的那样一一
“我杀了我的母亲,简单说来就是这样一回事”;
“你们都是自愿的,还是都不自愿?”
换句话说,人是真的可能出于意愿地接受不公正呢,还是接受不公正任何时候都是违反意愿的,就像行不公正始终是出于意愿的那样?或者,接受不公正的对待始终是出于意愿或违反意愿的,还是有时是出于意愿的,有时是违反意愿的?同样,对受公正对待也可以问这样的问题(做公正的事始终是出于意愿的)。也许可以假定,受不公正对待与受公正对待,都以同样方式同行不公正与行公正相对立:它们要么都是出于意愿的,要么都是违反意愿的。但是如果断言受公正的对待都是出于意愿的,这可能有些问题。因为人们有时接受公正的对待是违反其意愿的。其次,这里实际上可以提出一个进一步的问题:接受一件不公正的事是否就是受了不公正的对待,这种行为是否既是在行不公正又是在接受不公正对待。一个人有时同时既是公正的行为者又是公正的接受者。不公正也是一样。做一件不公正的事不等于行不公正,接受一件不公正的事也不等于接受不公正的对待。行公正和受公正的对待也是这样的。因为,如果没有人行不公正,就没有人受不公正的对待;如果没有人行公正,就没有人受公正的对待。但是,如果行不公正意味着出于意愿地伤害某个人,如果出于意愿的意味着知道要受到影响的人、手段、方式,如果不能自制的人是出于意愿地伤害他自己的,那么,一个人就不仅能出于意愿地受不公正的对待,而且可能对他自己行不公正(一个人是否能对他自己不公正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第三,不能自制还可能使一个人自愿地受另一个人的伤害。这也证明一个人可能出于意愿地受不公正对待。但是,这是否是因为我们的定义不正确,是否除了“知道要受到影响的人、手段、方式”还要加上“违反那个人希望”?如果是这样,即使一个人能出于意愿地接受一件不公正的事,也没有人会出于意愿地受不公正的对待。因为没有人希望受伤害。即使不能自制者,也只是在做违反他自己的愿望的事情。没有人不企望他认为是好的东西。不能自制者只不过是在做着他认为他不应当去做的事情。一个给出自己的全部财物的人,如荷马说格劳科斯对狄俄墨得斯一一
以黄金盔甲换青铜甲青,
用一百头牛换九头,一一
不能说是在受不公正的对待。因为,给予是他能力内的事.受不公正的对待却不是。受不公正的对待必须要有一个行不公正的人。所以受不公正的对待不可能是出于意愿的。
还有两个问题提出来讨论:不公正是在于给予得过多还是在于接受得过多?一个人能否对他自己不公正?如果不公正在于给予得过多,在于知情地、出于意愿地多给别人少给自己一一谦让的人据说就是这么做的,例如公道的人就倾向于少要求一点一一的给予者不公正,而不是在于接受者不公正,一个人就可能对他自己不公正。或者,这个说法是否需要加些限制?因为首先,给予者可能得到较大份额的其他某种善,例如荣誉与高尚[高贵]本身。其次,我们的不公正行为的定义可以说明给予者没有对自己不公正。因为,给予者没有接受任何他不想接受的东西。因而,他没有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对待,而至多是利益上有些损失。当然,在有人得到了超出他应得的份额时,显然是给予者做了不公正的事,接受者并不总是做了不公正的事。因为,不是接受了不公正的份额的人做了不公正的事,而是给出了这个不公正的份额的人做了不公正的事。就是说,是发动了那个行为的人做了不公正的事,而这个人不是接受者,而是给予者。但是,“做了”这词的意义不很明确。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一个无生命物、一只手或一个按命令行事的奴隶杀了人。但是这些只能说是做了不公正的事,不能说是行了不公正。而且,如果一个法官是出于不知情而判决错了,就不能在法律公正的意义上说他行了不公正,也不能说他的判决不公正(虽然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说那个判决不公正)。因为,法律公正同最初意义上的公正有区别。而如果他明明知情却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他就是自己多取了超过应得的东西,这或者是感激,或者是报复。作不公正判决的法官也像抢劫者那样多得了超过自己应得的份额,尽管在不公正地把一块土地判给抢劫者时他得的不是土地而是钱。
人们认为行不公正是人能力以内的事,因而行公正是很容易的。但实际上不是这样。与邻妇通奸、殴打路人、向人行贿是容易的,是我们能力以内的,但是出于一种品质地做这些事情却不容易,也不是我们能力以内的事。其次,人们还认为,理解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不需要专门的智慧,因为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并不难了解。但是法律所列举的行为仅仅是它宣布为合于公正的行为。要理解一个行为怎样去做才是一个公正的行为,一个分配怎样去分才是一个公正的分配,远比理解医疗困难得多。在医疗中,了解蜜、酒、菟葵、熏灸、开刀的作用容易,但是要理解这些东西和技术如何以及什么时候用到一个什么样的人身上才会使他恢复健康,就同要当个医师一样困难。第三,也由于这个原因,人们认为,公正的人也同样能够行不公正,因为他们比别人更有能力做一件不公正的事,如通奸、打人,一个勇敢的人也更有能力丢弃武器,朝这个或那个方向逃跑。但是,怯懦和不公正并不是在于这些事情(除非偶性地),而是在于出于一种品质地做这些事情。这正像做一个医师和治疗一个病人并不在于开不开刀或用不用药,而是在于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来做这些事情。
公正存在于能够享得自身即善的事物,并且能享得的多一点或少一点的人们之间。有些存在者,比如神,不能再享得更多的这类善。还有些存在者,即那些不可救治的恶的存在者,哪怕是享得最少的一点这类善都于它们有害。另一些则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分享这类善。所以公正是属人的。
导读
5.8节讨论了公正与不公正的行为,5.9节则转向了另一面,即行为的接受者。这一节的主要讨论了以下两个问题:
1.接受公正或不公正是出于意愿的还是违反意愿的? 2.人是否可以对自己行不公正?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人可以出于意愿地伤害自己或接受别人的伤害,那么他就可以出于意愿地接受不公正的事或者不公正的对待。但亚里士多德调整了行不公正的定义:现在,接受方的意愿也被纳入考量,而只有违反接受方的意愿时,一个人才能够对他行不公正”。由此,一个人仍然可以出于意愿地接受不公正的事,但这意味着没有人对他行不公正,他也没有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后者只有在违反他的意愿时才是可能的。
一个人不能出于意愿地受不公正对待,一方面是由于亚里士多德在定义上将这种可能性排除了,一方面是因为“没有人希望受伤害‘这一前提。这一观点使我们回到苏格拉底,正是因为苏格拉底相信所有人都企望他认为是好的东西,所以受伤害,作恶都是出于无知,而这种无知可以通过智慧和教育纠正。如果亚里士多德接受了这一前提,那么是否这也意味着他的伦理学体系也将以知识为终点?
由于亚里士多德的定义,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必然是否定的,因为人不能出于意愿对自己做违反意愿的事。此外,即使一个人给予其他人过多的东西,但给予者可能会得到其他的善,例如荣誉和高尚。但是,这种对他人过多的给予仍然可以是一件不公正的事,因为他人的所得超出了他们的配得。但是如果公正要求一种算术上的平等,那么慷慨作为一种德性,就无法与公正并存:公正要求的平等将任何一种倾斜当作不公正,但如果一个人坚持把所有事物在自己和他人之间平分,那么没有人会说他是慷慨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解一个行为怎样才是公正的,要比理解医疗困难得多。和医学类比,我们可以理解公正的手段,例如几何的和算术的平等,但要了解这些手段在具体情境中如何使用,则困难得多。这种应用是经验性的,而非规定性的。但是,公正的这种实际上的困难,是否削弱了亚里士多德在前文所提出的规则?如果人们无法判断该如何应用规则,那么规则的意义何在?
思考的问题
如何协调公正要求的平等,和慷慨要求的适度的给予?
公正的规则的确定性(几何的和算术的),是如何演变成现实的应用的不确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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