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节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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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在欲望之中,一类似乎是普遍的,另一类则是特殊的、由于习惯而养成的。例如,食欲是正常的,每个没有食物的人都会想要干燥的或液体的食物,有时则是两者都要。当一个人年轻而强壮时,性欲一一如荷马所说一一也是如此。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喜欢以同种方式来进食或性交,也不是每个人都喜欢同样的事物或与同样的异性性交。所以这些欲望又是特殊的。不过,这其中还是有某种正常的东 西。因为,尽管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事物感到愉悦,人们都认为有些东西比另外一些东西更令人愉悦。在正常的欲望上,很少有人做错,而且只可能有一种错,即过度。因为,吃喝到肠胃发呕的程度必定是超过常量的,因为正常的欲望只是补足所需。所以在这方面做错的人被称作贪食者,因为他们在进食上超出了满足需要的常量。只有极其卑贱的人才会这样做。但是在那些特殊的快乐上,则有许多人会做错 ,并且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做错。因为,虽然那些被说成是 “爱某某事物 的人” 可能或者是由于爱了不适当的对象,或者是爱到了多数人莫及的程度,或者是以不适当的方式来爱了,才被这样称呼的,放纵的人却在这三方面都是错误的。他们爱着不适当的(实际上有害的)对象,即使他们所爱是适当的对象,他们也是以不适当的方式来爱,并且爱到超过多数人的程度。所以,在快乐方面过度是自我的放纵,是应受谴责的。在痛苦方面,节制同勇敢的情形有些不同。一个人并不是因为他面对了痛苦而被称为节制的, 也不是因为他没有能面对痛苦就被称为放纵的。放纵的人被称为放纵是因为他由于没有得到快乐而不适当地感觉痛苦( 由快乐造成的痛苦);而节制的人被称为节制则是由于他在没有得到快乐 或回避快乐时不感觉痛苦。
所以,放纵的人欲求所有快乐或那些最突出的快乐。他受欲望的宰制,只追求这些快乐而不追求其他的东西。所以,他感觉着两种痛苦:得不到快乐的痛苦和渴望着快乐的痛苦,因为欲望就包含着痛苦,尽管因快乐而痛苦十分荒谬。而缺少对快乐的爱或是在这种爱上不及的人则是很少的。这种冷漠不是人的本性。甚至其他的动物也区分食物的种类,喜欢某种食物而不喜欢别的食物。一种存在物如若对什么都不感到快乐,在这种事物与那种事物之间不会做任何区分,就不是人类。一个这样的人没有专门的名称,因为很少有这样的人。节制的人在这些事物上处于这两者之间。他不以放纵的人最喜爱的那些事物为快乐, 相反,他厌恶那些事物。他也不以不适当的事物为快乐,对于这些事物中的令人愉悦的事物也不会过度地快乐。在没有这些事物时他也不感觉痛苦或产生对这些事物的欲望。或者,他也感觉到适度的痛苦和欲望,而不会不适当地,以及在不适当的时候感觉 到这种痛苦和欲望。对那些既令人愉悦又有益健康并且适合的事物,他将适度地期望获得之。对其他那些令人愉悦的事物,如果它们不妨碍这些目的,不有悖于高尚[高贵]或超出他的能力,他也是这样。因为,如果不遵守这些限制,对这类快乐的享用就会超过配得。而节制的人在这些事物上则遵循逻各斯的指引。
在这一节,亚里士多德将节制和放纵的对象从感官转变为欲望。这一转变不禁会引起疑问:这里所讨论的欲望,是否仍然限定在3.10节所划定的食欲与性欲的范围之内?如果这一理解是正确的,那么亚里士多德在3.11节对于普遍欲望与特殊欲望的划分就意味着,前者指的是食欲和性欲本身,后者则是这些欲望的具体对象。而就特殊的欲望而言,存在着对象,方式以及程度三个方面,在每一个方面都有适当和不适当的考量。
在与快乐和痛苦的关系上面,节制与勇敢不同。勇敢是通过面对和忍受痛苦而体现的,节制则是通过痛苦的缺失而体现的:当没有得到快乐而不感到痛苦时,人们才被称为是节制的。但是,如果人虽然感到痛苦,但仍然能够忍受这种痛苦,并且不去过度追求快乐,这难道不能够称为是节制的表现吗?
亚里士多德指出,欲望本身就包含着痛苦:人们因得不到快乐而痛苦,也因渴望着快乐而痛苦。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要做到节制所要求的,在失去快乐时不感到痛苦,就需要做到对欲望本身的消解?然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没有任何欲望的人,就已经不再是作为人的存在物:因为缺乏欲望违背了人的本性。
在因欲望而痛苦与彻底消解欲望之间,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条中间道路:节制的人对适当的事物,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候感受到痛苦和欲望。只要这些欲望不妨碍他的目的,不违背高尚,并且不超出他的能力,拥有这些欲望就是合理的。在这里,节制作为灵魂的非理性的部分的美德,再一次服从于逻各斯的指引。
节制与放纵是与普遍的欲望相关,还是仅仅和食欲和性欲相关?
忍受得不到快乐时的痛苦可以称为是节制吗?
理性能够指引欲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