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德性、恶与能力
文本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既然希望是对于目的的,实现目的的手段则是考虑和选择的题材,那么与手段有关的行为就是根据选择而确定的,就是出于意愿的。但是德性的活动也是同于段相关的。德性是在我们能力之内的。恶也是一样。因为,当我们在自己能力范围 内行动时, 不行动也在我们的能力范围之内,反之亦然。所以,如果做某件事是高尚[高贵]的,不去做是卑贱的,那么如果去做那件事是在我们能力之内的,不去做就同样是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如果不去做某件事是高尚[高贵]的,去做是卑贱的,那么如果不去做那件事是在我们能力之内的,去做就同样是在我们能力范 围之内的。既然做还是不做高尚[高贵]的行为,做还是不做卑贱的行为,都是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既然做或不做这些,如我们看到的,关系到是一个人是善还是恶,做一个好人还是坏人就是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有句话说 ,
无人愿意作恶,也无人不愿意享得福祉。
这说得半对半不对。说无人不愿意享得福祉是对的,但是说无人愿意作恶却不正确。若不然,我们就至少要推翻我们上面所说的,并且承认,人不是像是他自己的子女的父亲那样地是他自己的行为的始因。而如果我们上面所说的那些是对的,如果我们不能把我们的行为的始因说成是在我们之外的,那么其始因是在我们自身的行为就是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就是出于我们的意愿的。这一点在私人的和立法者们自己的活动中都可以得到见证。 因为首先,私人与立法者都惩罚和报复做坏事的人一除非那个人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他不能负责的无知的一并褒奖行为高尚[高贵]的人,以鼓励后者,遏止前者。但是,没有人会鼓励我们做任何我们能力之外的、并非出于我们意愿的事情。因为,要说服我们不觉得热、不觉得疼或不觉得饿等等是没有用的,我们还是同样地感觉到它们。其次,如果一个人是应当对于他的无知负责任的,我们还要因这种无知本身而惩罚他。例如, 对于醉酒后肇事的人加倍量刑,因为肇事的始因是在醉酒的人自身:他无知的原因是他喝醉,而他本可以不喝醉 。第三,如果 一个人本应当知道法律的规定 、并且获知它也并不困难 ,却由于不知道它而犯了罪,我们也要惩罚他。此外,我们也惩罚其无知是出于疏忽的犯罪者。我们认为他们本不应当无知,因为他们有能力做事小心。有人可能提出争论,说有的人也许天生就不会做事小心。但是,这些人还是要自己来对他们形成了这种不会做事小心的品质负责任。这正像如果他们 由于做事不公正或把时光消磨在饮酒等等上面而变得不公正或放纵,他们就要自己对这件事负责任一样。因为首先, 个人的品质就决定于他怎样运用他的能力。这从人们为着竞赛活动而训练自己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来:他是不间断地锻炼的。如果一个人不知道品质是养成于行为的,他就是全无感觉了。其次,说一个做事不公正或行为放荡的人并不希望成为不公正的人或放荡的人是不合逻各斯的 。如果一个人不是不知道,却做着会使他变得不公正的行为,那么就必须说他是出于意愿地变得不公正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他希望,他就能够不再不公正并且变得公正。这就好比 ,一个病人不可能希望病好就病好。当然,他可能是出于意愿地、由于生活不节制或者不听从医生的话而得的病。如若这样,他曾经是能够不得病的,但是一旦他丢掉了这个机会,他就不再能那样了。这就好比,你把石头扔出去了就不能再收回来。但是你能够不把它扔出去 ,因为行为的始因在你自身之内。同样,不公正的人或放纵的人一开始是能够不变得那样的,所以他们是出于意愿地变得不公正的或放纵的。但是在他们已经变得不公正或放纵之后 ,他们就不能不是不公正的或放纵的了。第三,不仅灵魂的恶,而且身体的恶也有时是出于意愿的,因而受到谴责。尽管没有人会谴责一个人生得丑陋,我们却谴责一个人由于不当心或缺乏锻炼而造成的丑陋。对于身体的孱弱和发展障碍也是这样。没有人会谴责一个生来失明或由于得病或意外而失明的人,相 反,我们反而怜悯他。但是我们谴责一个因不节制或放纵而失明的人。所以在身体的恶之中,受到谴责的是由我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恶,而不是我们不能对之负责任的那些恶 。如若这样 ,我们所谴责的其他的恶就也是在我们能力之内的。可能有人会说:“我们都追求对我们显得善的东西,但是它们对我们显得善这件事却不在我们能力之内 。而每个人的善观念又是由他的品质决定的 。所以,如果一个人在某种意义上对他的品质负有责任 ,他也在某种意义上要自己对其善的观念负有责任。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善观念不负有责任,就没有人对他所作的恶负有责任:每个人就都是出于对其目的的无知而做事情的,并且认为这样做就将获得他的最大的善 ,他追求其目的的行为也就不是出于选择的行为。所以一个人似乎需要天生具有一种视觉,使他能形成正确的判断和选择真正善的事物。一个生来就具有善品质的人也就是在作这种判断上有自然禀赋的人。因为,这种禀赋是最好 、最高尚[高贵]的馈赠 ,它不是我们能够从别人那里获得或学会的,而是像生来就具有那样始终具有的东西。具有了这样的禀赋也就是具有了完善而高尚[高贵]的本性。” 一一如若这种说法是对的,那么为什么德性比恶更加是出于意愿的呢?对好人和坏人来说 ,目的都同样地是由自然或不论什么确定的,而人们无论做什么,其活动都是指向这目的的。那么,一种被一个人视为目的的东西是否并非由自然赋予,而是部分地取决于他自己? 或者,是否目的是自然贼予,德性却出于意愿一一因为好人做事情都是出于意愿?无论答案是何者,恶都像德性一样地是出于意愿的。因为在坏人身上,尽管不是在他对于目的的选择中,也同样存在着行为的原发性 。所以,如所说过的,如果德性是出于意 愿的(因为,我们自己是我们的品质的部分的原因,而正是由于我们具有某种品质,我们才会确定这样那样的目的),恶就也是出于意愿的,因为对这两者来说情况是相同的。
我们已经概略地讨论了德性的一般性质,表明了德性的种( 即它们是适度,是品质),表明了德性使我们倾向于去做,并 且按照逻各斯的要求去做,产生着德性的那些行为( 以及德性是在我们能力 以内的和出于意愿的)。但是品质出于意愿的情况与行为不一样。对于行为,只要我们了解具体情况,我们可以自始至终地掌握。而对于品质,尽管我们可以在初始时掌握它,我们却察觉不到它的细微的发展 ,正如我们察觉不到病的发展一样。但是由于品质是在我们能力之内的,它们仍然是出于我们的意愿的。
但我们还是再回过来谈谈那几种德性 ,谈谈它们的性质, 与之相关的题材,以及它们同这些题材相关的方式。在讨论的过程中我们也会说明白有多少种德性。
导读
立法者的奖惩实践之所以可能,是建立在一切行为都是在行为者的能力范围之内的这一假设之上的。如果人是自己行动的起因,那么就即要为好的行动负责,也要为坏的行动负责,除非行为是出于被迫或者他不能负责的无知。人要为自己的疏忽负责,甚至更进一步,要为惯于疏忽这种品质负责,因为一个人的品质取决于他怎样运用他的能力。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每个人都有成为公正和有德性的人的能力,但如果一个人出于自己的意愿变得不公正或者放纵,那么他就丢掉了成为有德性的人的机会,而无法再从不公正和放纵的状态脱身。亚里士多德举了病人的例子,一个生病的人不可能希望病好就病好,同样的,一个不公正的人不能希望自己变得公正就变得公正。但是这个类比是成立的吗?成为不公正的人, 是像扔出一块石头一样无可挽回的吗?
亚里士多德的反对者会说,什么东西对我们“显得善”这件事,并不是我们自身能够决定的,这种判断的能力存在于人们的天性之中。而如果这一说法是正确的,这就说明人们的品质是与生俱来的,而非出于自己的选择。
但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么无论是善的品质还是恶的品质都是与生俱来的,人们就不应该被要求为自己的品质负责。善与恶是同一事物的两面,我们在做出善的选择的时候,同样也有选择恶的能力,反之亦然。如果说善是与生俱来的,那么无可避免的结论就是,恶也是与生俱来的,于是整个道德体系就会失去立脚点,因为它要求人们为不是出于自己选择的行为承担责任。
亚里士多德在这一节的论述建立了伦理学判断的基础。通过将善与恶同样看作灵魂的品质,并将品质的形成与人们自身的意愿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将人明确为自己行为的始因,这种行为的原发性对道德体系至关重要。
思考的问题
你认同品质是养成于行为的吗?人是否有天生的,不可改变的品质?
一个不公正的人能够出于自己的意愿变得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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