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2 不同回报责任的冲突

## 文本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一个人对父亲应当在任何事情上都尊重和听从，还是在生病时听从医生，在挑选将军时选最善于打仗的人。或者，如若不能两者兼顾，一个人是否更应当帮助一个朋友而不是一个好人，是否更应当回报一位受其善举的人而不是施惠于一个伙伴。对这些事情是否不容易确切地作出规定呢？因为，不同的情况之间在重要程度上，在高尚［高贵］性和迫切性程度上，都千差万别。不应当把我们所有的东西都偿还给同一个人，这毋庸置疑。而且一般地说，我们显然应当先回报他人的善举，而不是先施惠于伙伴。这就像，我们应当先还欠别人的钱，而不是先借钱给别人。但是，甚至这一条也不是总是如此。例如，如果一个人被另一个人用钱赎回来，他是应当先用钱把那个人一不论他是谁一一赎回来，或者先把钱还给那个人，假如那个人没有被绑架但是要他把钱还回去，还是应当先把自己的父亲赎回来？因为，一个人甚至都应当先赎出自己的父亲而不是先赎出自己。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一一如刚刚说过的，我们应当先归还所欠的。但是，如果用钱帮助另外一个人在高尚［高贵］性与迫切性上超过了还钱，我们就应当先帮助。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回报一项先前受到的善待还是不平等的。例如，如果给予者知道他所给予的是一个好人，而接受者知道他要回报的是一个坏人，情况就是这样。因为有时候，尽管一个人借过钱给你，你不一定要回借给他。因为，他把钱借给你时知道你会还，因为你是个公道的人；你把钱借给他却没希望收回来，因为他是个恶棍。如果是这样的情形，他要你把钱回借给他就是不平等的。甚至，即使他不是个恶棍，但人们都认为他是，拒绝他也没什么不合情理。在有关感情与实践的事务上，如已经多次说过的，我们只能获得题材所容有的那种确定性。我们不应当对所有的人都同样回报，而且对父亲也不是一切都听从，正如对宙斯我们并不是献上所有牺牲一样，这毋庸置疑。父母、兄弟、伙伴和曾对我们行善举的人都不同，我们对每种人都应当给予适合他们的回报。人们实际上就是这样做的。举行婚礼时邀请亲戚，因为他们是家族成员，参与家族的活动。由于同样的原因，人们认为葬礼尤其应当邀集亲戚们参加。我们似乎首先要奉养父母，因为我们欠他们的恩。奉养自己生命的给予者比养活我们自己更加高尚［高贵］。而且，还要让父母像诸神那样享有荣誉。不过不是所有的荣誉。给予父亲的荣誉与给予母亲的不同。给予父母的荣誉也与给予一位有智慧的人或一位将军的不同。对父亲要给予适合于父亲的荣誉，对母亲要给予适合于母亲的荣誉。其次，对所有长辈都要给予适合他们年纪的荣誉，如起立、让座等等。另一方面，对伙伴和兄弟则应坦率直言、共享所有。此外，对亲戚、同族人、同邦人和其他的人也要给予适合的回报，并根据他们同我们的关系的远近、德性的高低和用处的大小而有所区别。当然，早在同类人中间做比较容易一些，在不同的人中间做就比较困难。但我们不应当逃避困难，而应当尽力而为。**

## 导读

这一节所讨论的是责任的冲突。由于价值的不可化约性，这种冲突在人的社会关系中必然存在。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处理这种冲突的一般原则，即回报先于施惠。亚里士多德将赎回父亲的例子当作一种例外情况，但这种情况也仍然可以纳入到基本规则当中：回报父亲的爱要先于回报赎回自己的人，因为前者远远多于后者。

但是，对这一例子的另一种解读则引入了对于高尚的考量：如果施惠的高贵性与迫切性超过了回报，那么就应该先帮助别人。这种高贵性和迫切性考量出自受惠者的主观立场，但也受到社会流行意见的约束。

此外，亚里士多德认为合适的回报相当于对方的配得，而不是相当于接受的恩惠。这种对配得的衡量似乎由受惠者决定，而非施惠者。但由于人们常常认为自己应得多于配得，对于回报的抱怨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 思考的问题

回报先于施惠的原则是否适用于现代社会？

为了避免抱怨，给予对方的回报是否应该多于其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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