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不同回报责任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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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一个人对父亲应当在任何事情上都尊重和听从,还是在生病时听从医生,在挑选将军时选最善于打仗的人。或者,如若不能两者兼顾,一个人是否更应当帮助一个朋友而不是一个好人,是否更应当回报一位受其善举的人而不是施惠于一个伙伴。对这些事情是否不容易确切地作出规定呢?因为,不同的情况之间在重要程度上,在高尚[高贵]性和迫切性程度上,都千差万别。不应当把我们所有的东西都偿还给同一个人,这毋庸置疑。而且一般地说,我们显然应当先回报他人的善举,而不是先施惠于伙伴。这就像,我们应当先还欠别人的钱,而不是先借钱给别人。但是,甚至这一条也不是总是如此。例如,如果一个人被另一个人用钱赎回来,他是应当先用钱把那个人一不论他是谁一一赎回来,或者先把钱还给那个人,假如那个人没有被绑架但是要他把钱还回去,还是应当先把自己的父亲赎回来?因为,一个人甚至都应当先赎出自己的父亲而不是先赎出自己。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一一如刚刚说过的,我们应当先归还所欠的。但是,如果用钱帮助另外一个人在高尚[高贵]性与迫切性上超过了还钱,我们就应当先帮助。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回报一项先前受到的善待还是不平等的。例如,如果给予者知道他所给予的是一个好人,而接受者知道他要回报的是一个坏人,情况就是这样。因为有时候,尽管一个人借过钱给你,你不一定要回借给他。因为,他把钱借给你时知道你会还,因为你是个公道的人;你把钱借给他却没希望收回来,因为他是个恶棍。如果是这样的情形,他要你把钱回借给他就是不平等的。甚至,即使他不是个恶棍,但人们都认为他是,拒绝他也没什么不合情理。在有关感情与实践的事务上,如已经多次说过的,我们只能获得题材所容有的那种确定性。我们不应当对所有的人都同样回报,而且对父亲也不是一切都听从,正如对宙斯我们并不是献上所有牺牲一样,这毋庸置疑。父母、兄弟、伙伴和曾对我们行善举的人都不同,我们对每种人都应当给予适合他们的回报。人们实际上就是这样做的。举行婚礼时邀请亲戚,因为他们是家族成员,参与家族的活动。由于同样的原因,人们认为葬礼尤其应当邀集亲戚们参加。我们似乎首先要奉养父母,因为我们欠他们的恩。奉养自己生命的给予者比养活我们自己更加高尚[高贵]。而且,还要让父母像诸神那样享有荣誉。不过不是所有的荣誉。给予父亲的荣誉与给予母亲的不同。给予父母的荣誉也与给予一位有智慧的人或一位将军的不同。对父亲要给予适合于父亲的荣誉,对母亲要给予适合于母亲的荣誉。其次,对所有长辈都要给予适合他们年纪的荣誉,如起立、让座等等。另一方面,对伙伴和兄弟则应坦率直言、共享所有。此外,对亲戚、同族人、同邦人和其他的人也要给予适合的回报,并根据他们同我们的关系的远近、德性的高低和用处的大小而有所区别。当然,早在同类人中间做比较容易一些,在不同的人中间做就比较困难。但我们不应当逃避困难,而应当尽力而为。
这一节所讨论的是责任的冲突。由于价值的不可化约性,这种冲突在人的社会关系中必然存在。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处理这种冲突的一般原则,即回报先于施惠。亚里士多德将赎回父亲的例子当作一种例外情况,但这种情况也仍然可以纳入到基本规则当中:回报父亲的爱要先于回报赎回自己的人,因为前者远远多于后者。
但是,对这一例子的另一种解读则引入了对于高尚的考量:如果施惠的高贵性与迫切性超过了回报,那么就应该先帮助别人。这种高贵性和迫切性考量出自受惠者的主观立场,但也受到社会流行意见的约束。
此外,亚里士多德认为合适的回报相当于对方的配得,而不是相当于接受的恩惠。这种对配得的衡量似乎由受惠者决定,而非施惠者。但由于人们常常认为自己应得多于配得,对于回报的抱怨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回报先于施惠的原则是否适用于现代社会?
为了避免抱怨,给予对方的回报是否应该多于其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