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意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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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既然德性同感情与实践相关,既然出于意愿的感情和实践受到称赞或谴责,违反意愿的感情和实践则得到原谅甚至有时得到怜悯,研究德性的人就有必要研究这两种感情和实践的区别。这种研究对立法者给人们授予荣誉或施以惩罚也同样有帮助。看起来,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一项行为 ,如果其始因是外在的,即行为者就如人被飓风裹挟或受他人胁迫那样对这初因完全无助,就是被迫的行为。但是,如果人们所做的行为是由于惧怕某种更大的恶,或出于某种高尚[高贵]的目的,它是出于意愿的还是违反意愿的就可能有争论。例如,如果一个僭主以某人的父母或子女为人质,迫使他去做某种可耻的事,如若做了就释放他的亲属,如果不做就将他们处死,情形就是这样。在船遭遇风暴时抛弃财物也属于这类情形 。因为一般地说,没有人会自愿地抛弃个人的财物。但是,为了拯救自己和同伴,头脑健全的人就会这样做 。所以,这些实践是混合型的, 但是更接近于出于意愿的。因为,在那个特定的时刻 ,它们是被选择的,而行为的目的就取决于做出它的那个时刻。行为是出于意愿的还是违反意愿的,只能就做出行为的那个时刻而言 。因此,那个人的行为是出于意愿的,因为发动他的肢体去行动的那个始因是在他自身之中的,而其初因在人自身中的行为,做与不做就在于人自己。所以,这些行为是出于意愿的,尽管如果抛开那个环境它们便是违反意愿的。因为,没有人会因其自身而选择这种行为。这些混合型行为在有些时候,即当人们做耻辱的和痛苦的事是为着伟大而光荣的目的时,甚至受到赞扬。在相反的场合它们则受到谴责。因为,没有高尚[高贵]的目的或只为微小的目的而承受巨大的耻辱是坏人的特点。另外一些混合型的行为则得到原谅,尽管不是受到称赞。例如当某人是由于超过人性限度因而是无法忍受的压力而做了错事时,情况就是这样 。不过,有些行为是我们即使受到了强制也不大可能做的, 或者是我们宁可受尽蹂躏而死也不肯去做的。例如,欧里庇德 斯的戏剧中的阿尔克迈翁被迫杀死母亲的那种理由就是可笑的。我们有时很难决定,究竟应当牺牲什么、选择什么,或者,究竟应当为获得某种东西而忍受些什么。但是更加不易的是坚持己作出的决定。因为在这类情况下,所预期的东西总是令人痛苦的,而被迫去做 的事情又总是耻辱的。正因为这样,不屈从于强迫才受到称赞,屈从于强迫才受到谴责。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应当叫做被迫的?在一般意义上,初因在当事者自身之外且他对之完全无助的行为就是被迫的。但是,如果一项行为尽管就其自身而言是违反意愿的,然而在一个特定时刻却可以为着一个目的而选择,其初因就在当事人自身中。这种行为就以其自身而言是违反意愿的,但是以那个时刻和那个选择来说又是出于意愿的。 这类行为更像是意愿的行为。因为,实践属于个别的范畴,而这类个别行为是出于意愿的。究竟选择哪种行为更好,这很难说清楚。因为,具体情境中有许多差异。但是,如果有人说,快乐和高尚[高贵]的事物也是强制的(从外部强制着我们的),他就把一切行为就都说成是被迫的了。因为首先,我们每个人所做的一切都是为着这些事物的。其次,那些被迫的、违反意愿的行为伴随着痛苦,而那些旨在获得令人愉悦的事物的行为则伴随着快乐。 而且,只谴责外在事物而不责怪我们太容易被它们俘虏,只把高尚[高贵]行为的原因归于自己,把卑贱行为的原因归于快乐,也是很荒唐的。所以似乎是,一个行为仅当其初因在外部事物而且被强迫者对此全然无助时,才是被迫的。
出于无知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出于意愿的,然而它们只是在引起了痛苦和悔恨时才是违反了意愿的。诚然,如果一个人由于无知而做了某件事情,但是对这种行为并无内疚感,我们当然不能说他那样做时是出于意愿的。因为,他并不知道他在做些什么。然而,既然他不觉得痛苦,也不能说他那样做是违反其意愿的。一个由于无知而做了某件事并感到悔恨的人,才可以说在那样做时是违反其意愿的。不感到悔恨的人,既然是另外的一种, 可以说是无意愿的。因为,既然存在区别,最好这种人有自己特殊的名称。出于无知而做出的行为和处于无知状态的行为也存在区别。一个喝醉的人或处于盛怒中的人所做的事不被认为是出于无知,而被认为是由于醉酒或盛怒,尽管他在那样做时的确不是有知,而是处于无知之中。我们应当承认,所有的坏人都不知道他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这种无知是不公正的行为的,总之是恶的原因。然而,把由于不知何种事物有益而做错的行为说成是违反意愿的是不妥当的。因为,选择上的无知所造成的并不是违反意愿( 而是恶)。违反意愿的行为并不产生于对普遍的东西的无知( 这种无知受到人们谴 责),而是产生于对个别的东西,即对行为的环境和对象的无知。原谅和怜悯是对于对这些个别事物的无知的。因为,一个对这一切都不知道的人自然是在违反其意愿地做事的。也许最好明确一下这些个别事物的性质与数目。一个人的无知,在于对自己是什么人,在做什么,在对什么人或什么事物做什么的无知;有些时候,也包括对要用什么手段一一例如以某种工具一一做,为什么目的一一如某个人的安全一一而做,以及以什么方式一一如温和的还是激烈 的一一去做等等的无知。一个人除非疯了,否则决不会对这些全然不知。他也显然不可能不知道谁在做事情。一个人怎么会不知道自己呢。但是,他可能不知道他在做什么。例如,人们会像埃斯库罗斯在说到那些秘密时所说的,“话从他们嘴边溜了出来”,或 “他们不知道那不能说”。或者,他们会像一个弓弩手辩解的那样, 只是想告诉人家弓弩怎样使用,却不小心把箭放了出去。其次, 人们有时会像麦罗帕那样错把儿子当敌人,或是把一个尖锐的矛头误作戴着套子的矛头,或把一块重石头误作轻石头。或者,他会把药水给人家喝,想救人性命,却反把人毒死。或者,他会在拳击练习时,原想轻轻一击,却致人伤残。所以,无知是与所 有这些个别方面联系着的。对任何一件事,特别是对那些最重要的东西,即行为的环境与后果无知,其行为就是违反意愿的。 不过,要说一个行为处于这种无知状态而违反当事者的意愿,它还必须是痛苦并引起了他的悔恨的。既然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出于意愿的行为就是行动的始因在了解行为的具体环境的当事者自身中的行为。把出于怒气和欲望的行为称为违反意愿的行为似乎不妥。因为首先,按这种说法,我们就不能再说其他的动物,以及孩子, 能够出于意愿地行动了。其次,是任何出于怒气与欲望的行为都是违反意愿的,还是高尚[高贵]的行为是出于意愿的,卑劣的行为是违反意愿的?既然出于同样的原因,做这样的区别当然荒唐。但是,说我们是在违反我们的意愿地追求我们应当欲望的东西,这也不合理。对有些事情我们应当生气,对有些事物,如健康和学习,也应当欲求。第三,人们都认为,违反意愿的东西是痛苦的,符合于欲望的东西则是令人愉悦的。第四,出于推理而犯错误同出于怒气而犯错误,这两者在违反意愿这点上又有什么区别呢?它们都是应当避免的。违反逻各斯的感情也同样是人的感情。出于怒气与欲望的行为显然也同样是人的行为。把它们看作是违反意愿的是没有道理的。
在3.1节,亚里士多德探究了哪些行为不该被用来当作人的品德的显现,因为这些行为不是出于意愿的行为。他讨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人们出于被迫做出的行为,一种是人们出于无知做出的行为。这一分类是建立在亚里士多德对行为的理解之上的:行为是一种(1)我们给世界中带来变化,(2)以达成某种目的的活动(Pakaluk, p 120)。如果我们的行为是被迫的,那么条件(1)就没有满足;如果我们对行为的结果无知,那么条件(2)就没有满足。
但是无知与被迫存在着真假之分,有时它们只是人们用来推卸责任的借口。因此,亚里士多德试图说明,何种被迫以及何种无知,能够切断行为与德性之间的关联,从而使我们能够说,某个人做出的某种行为,无损于他的德性。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如果一个人所做的行为是由于惧怕某种更大的恶,或者为了某种更高尚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说是完全被迫的,因为其中仍然有某种选择的成分。这种行为值得称赞或谴责的程度是随着被避免的恶的大小以及所选择的目的的高尚程度而变化的:所避免的恶越大,所选择的目的越高尚,就越可能受到称赞;反之所避免的恶越微小,或者所选择的目的越卑下,就越会受到谴责。有些恶即使是与死亡相比也仍然显得重大,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宁可选择死亡。
而在无知的情况下,由于人们并不知道行为的结果,因而就不能说行为是出于意愿的;而只有在结果引起了痛苦和悔恨时,我们才能说它是违反意愿的。这是因为”无意愿”在希腊语中有两种意思,即违反或者没有。由此我们可以把行为分为三种:出于意愿的,无意愿的,以及违反意愿的。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结果的反应(无动于衷还是悔恨),无知的行为可以属于第二种或者第三种。
无知指的是对行为的环境与后果无知,而非普遍的无知(即不知道何种事物有益)。出于无知的行为与处于无知状态的行为不同,在后者的情况中,行为人把自己放置在了无知的状态当中,这种状态并非无法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仍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何理解“初因在当事者自身之外且他对之完全无助(contribute nothing)的行为就是被迫的“?你能够举出一个这样的例子吗?
如何理解出于无知而做出的行为和处于无知状态的行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