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分配的公正
文本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既然不公正的人与不公正的事都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显然存在一个适度,这就是平等。因为,任何存在着过多过少的行为中也就存在着适度。如若不公正包含着不平等,公正就包含着平等。这是不言自明的。既然平等的事是一种适度,公正的事也就是一种适度。然而平等又至少是两个东西之间的平等。所以,公正必定是适度的、平等的(并且与某些事物相关的)。作为适度,它涉及两个极端(过多与过少);作为平等,它涉及两份事物;作为公正,它涉及某些特定的人。所以,公正至少包括四个项目。因为,相关于公正的事的人是两个,关的事物是两份。且,这两个人之间以及这两份事物之间,要有相同的平等。因为,两个人相互是怎样的比例,两份事物间就要有怎样的比例。因为,如果两个人不平等,他们就不会要分享平等的份额。只有当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不平等的份额,或不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平等的份额时,才会发生争吵和抱怨。从按配得分配的原则来看这道理也很明白。人们都同意,分配的公正要基于某种配得,尽管他们所要(摆在第一位)的并不是同一种东西。民主制依据的是自由身份,寡头制依据的是财富,有时也依据高贵的出身,贵族制则依据德性。所以,公正在于成比例。因为比例不仅仅是抽象的量,而且是普通的量。比例是比率上的平等,至少包含四个比例项。
(分离的比例有四项是明白的,但连续性的比例也有四个比例项。因为,其中的一项被用作了两项,被重复使用了一次,例如A与B之比相等于B与C之比。在这个比例里B被提到两次。所以,如果B算作两项,这个比例就有四项。)
所以,公正有四个比例项。前两项的比率与后两项的相同。因为两个人之比与两份物之比要相同。第一、二项之比是多少,第三、四项之比就是多少。所以,第一、三项之比是多少,第二、四项之比就是多少。同时,第一、二项之比是多少,第一、三项之和与第二、四项之和之比也就是多少。分配所要达到的就是这种组合。如果把第一、三项组合,第二、四项组合,分配就是公正的。所以这种组合就是分配的公正。这种公正是两种违反比例的极端之间的适度。因为,合比例的才是适度的,而公正就是合比例的。
(这种比例数学家们称为几何比例。因为在几何比例中,整体同整体之比与部分同相应部分之比相等。一一分配的公正不是一种连续性的比例。因为一个人与一份事物不能由一个单独的项来表示。)
所以,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不公正或者是过多,或者是过少。这样的情况常常会发生:对于好东西,总是不公正的人所占的过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的人所占的过少。在坏的东西方面则正好反过来。因为要是在两恶之中挑选,小恶就比大恶好些。当然恶总不如善可取,而善是越大就越可取。 这里说的是一种公正。
导读
公正作为一种德性,其适度就体现为平等。与谈论其他德性时的模糊不同,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给出了一种数学的计算方法,即几何的比例。
这种几何的平等涉及四个对象,人物A,人物B,事物c,事物d。人物A与人物B的比例应该反映在事物c与事物d的分配比例中,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
A:B = c:d
A:c = B:d
平等的人分得不平等的份额,或者不平等的人分得平等的份额,都是不公正的。但问题在于,我们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或不平等性?亚里士多德也认识到了这种标准的任意性,并指出了标准随着政体而变化的情况。如果判断平等与否的标准是任意的,那么公正是否也是任意的?
思考的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公正能够具有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数学精确性吗?
你认同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这种几何比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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