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3 分配的公正

## 文本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既然不公正的人与不公正的事都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显然存在一个适度，这就是平等。因为，任何存在着过多过少的行为中也就存在着适度。如若不公正包含着不平等，公正就包含着平等。这是不言自明的。既然平等的事是一种适度，公正的事也就是一种适度。然而平等又至少是两个东西之间的平等。所以，公正必定是适度的、平等的（并且与某些事物相关的）。作为适度，它涉及两个极端（过多与过少）；作为平等，它涉及两份事物；作为公正，它涉及某些特定的人。所以，公正至少包括四个项目。因为，相关于公正的事的人是两个，关的事物是两份。且，这两个人之间以及这两份事物之间，要有相同的平等。因为，两个人相互是怎样的比例，两份事物间就要有怎样的比例。因为，如果两个人不平等，他们就不会要分享平等的份额。只有当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不平等的份额，或不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平等的份额时，才会发生争吵和抱怨。从按配得分配的原则来看这道理也很明白。人们都同意，分配的公正要基于某种配得，尽管他们所要（摆在第一位）的并不是同一种东西。民主制依据的是自由身份，寡头制依据的是财富，有时也依据高贵的出身，贵族制则依据德性。所以，公正在于成比例。因为比例不仅仅是抽象的量，而且是普通的量。比例是比率上的平等，至少包含四个比例项。**

**（分离的比例有四项是明白的，但连续性的比例也有四个比例项。因为，其中的一项被用作了两项，被重复使用了一次，例如A与B之比相等于B与C之比。在这个比例里B被提到两次。所以，如果B算作两项，这个比例就有四项。）**

**所以，公正有四个比例项。前两项的比率与后两项的相同。因为两个人之比与两份物之比要相同。第一、二项之比是多少，第三、四项之比就是多少。所以，第一、三项之比是多少，第二、四项之比就是多少。同时，第一、二项之比是多少，第一、三项之和与第二、四项之和之比也就是多少。分配所要达到的就是这种组合。如果把第一、三项组合，第二、四项组合，分配就是公正的。所以这种组合就是分配的公正。这种公正是两种违反比例的极端之间的适度。因为，合比例的才是适度的，而公正就是合比例的。**

**（这种比例数学家们称为几何比例。因为在几何比例中，整体同整体之比与部分同相应部分之比相等。一一分配的公正不是一种连续性的比例。因为一个人与一份事物不能由一个单独的项来表示。）**

**所以，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不公正或者是过多，或者是过少。这样的情况常常会发生：对于好东西，总是不公正的人所占的过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的人所占的过少。在坏的东西方面则正好反过来。因为要是在两恶之中挑选，小恶就比大恶好些。当然恶总不如善可取，而善是越大就越可取。 这里说的是一种公正。**

## 导读

公正作为一种德性，其适度就体现为平等。与谈论其他德性时的模糊不同，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给出了一种数学的计算方法，即几何的比例。

这种几何的平等涉及四个对象，人物A，人物B，事物c，事物d。人物A与人物B的比例应该反映在事物c与事物d的分配比例中，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

A：B = c：d

A：c = B：d

平等的人分得不平等的份额，或者不平等的人分得平等的份额，都是不公正的。但问题在于，我们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或不平等性？亚里士多德也认识到了这种标准的任意性，并指出了标准随着政体而变化的情况。如果判断平等与否的标准是任意的，那么公正是否也是任意的？

## 思考的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公正能够具有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数学精确性吗？

你认同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这种几何比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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