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沉思与其他德性的实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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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 著 廖申白 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9))
另一方面,合于其他德性的生活只是第二好的。因为,这些德性的实现活动都是人的实现活动。公正的、勇敢的以及其他德性的行为,都是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做出的,都是在遵守交易与需要方面的适合每一种场合的实践与感情,而所有这些都是人的事务。有些实践与感情还产生于肉体,道德德性在许多方面都与感情相关。而且,明智似乎离不开道德德性,道德德性也似乎离不开明智。因为,道德德性是明智的始点,明智则使得道德德性正确。由于它们都涉及感情,它们必定都与混合的本性相关。而混合本性的德性完全是属人的。所以,合于这种德性的生活与幸福也完全是属人的。努斯的德性则是分离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就谈到这里。因为详细地讨论它不是我们现在的目的。其次,它似乎只需要很少的,比道德德性所需要的更少的外在的东西。我们先假定这两者都在同等程度上需要存在的手段(尽管政治的生活对身体等等的需要更多些)。因为它们在这方面的差别比较小。然而它们在实现活动上的差别却非常大。慷慨的人要做慷慨的事就要有财产,公正的人需要用钱对他人进行回报(因为希望是看不见的,不公正的人也会装作想做公正的事);勇敢的人需要勇气,节制的人需要能力,如果他们要表现出他们的德性的话。否则,他们,或具有其他德性的人,怎么能表明他是有德性的?这里还有个关于选择与实践到底哪个对德性更重要的争论,因为德性似乎依赖于这两者。德性的完善显然包含这两者。但是德性的实践需要许多外在的东西,而且越高尚[高贵]、越完美的实践需要的外在的东西就越多。但是一个在沉思的人,就他的这种实现活动而言,则不需要外在的东西。而且,这些东西反倒会妨碍他的沉思。然而作为一个人并且与许多人一起生活,他也要选择德性的行为,也需要那些外在的东西来过人的生活。
第三,从另一个方面来考虑,也同样可以得出完善的幸福是某种沉思的结论。神最被我们看作是享得福祉的和幸福的。但是,我们可以把哪种行为归于它们呢?公正的行为?但是,说众神也互相交易、还钱等等岂不荒唐?勇敢的一一为高尚[高贵]而经受恐惧与危险的行为?慷慨的行为?那么是对谁慷慨呢?而且,设想它们真的有货币等等东西就太可笑了。它们的节制的行为又是什么样呢?称赞神没有坏的欲望岂不是多此一举?如果我们一条一条地看,就可以看到用哪一种行为来说神都失之琐细、不值一提。可是我们一般都觉得它们活着并积极地活动着。我们不认为它们像恩底弥翁那样一直睡觉。而如果一种存在活着,这些行为又都不属于它,而它的创造力又最大,那么它的活动除了沉思还能是什么呢?所以,神的实现活动,那最为优越的福祉,就是沉思。因此,人的与神的沉思最为近似的那种活动,也就是最幸福的。第四,另一个证明是,低等动物不能享有幸福,因为它们完全没有这种实现活动。神的生活全部是福祉的。人的生活因他的与神相似的那部分实现活动而享有幸福。动物则完全不能够有幸福,因为它不能沉思。所以,幸福与沉思同在。越能够沉思的存在就越是幸福,不是因偶性,而是因沉思本身的性质。因为,沉思本身就是荣耀的。所以,幸福就在于某种沉思。
但是,人的幸福还需要外在的东西。因为,我们的本性对于沉思是不够自足的。我们还需要有健康的身体、得到食物和其他的照料。但尽管幸福也需要外在的东西,我们不应当认为幸福需要很多或大量的东西。因为,自足与实践不存在于最为丰富的外在善和过度之中。做高尚[高贵]的事无需一定要成为大地或海洋的主宰。只要有中等的财产就可以做合乎德性的事(人人都看得到,普通人做的公道的事并不比那些有权势的人少,甚至还更多)。有中等的财产就足够了。因为,幸福的生活就在于德性的实现活动。梭伦也对幸福作过很好的描述。他说,那些具有中等程度的外在善,做了自己认为是高尚[高贵]的事,并节制地生活了的人们是幸福的。因为,有中等程度的外在善就可以做高尚[高贵]的事。阿那克萨格拉斯也似乎认为富有的人和有权势的人并不就幸福。因为他说过,如果他所说的幸福的人在多数人看来是怪人,他不会感到惊奇。因为,多数人是从外在的东西来判断,因为这就是他们所感觉的全部东西。所以,那些有智慧的人的意见与这里所说的是一致的。但是,虽然这些话里都有某种可信的东西,这种实践事务上的真实性却要从事实和生活中得到验证。因为,事实与生活是最后的主宰者。所以,我们所提出的东西必须交给事实与生活来验证。如果它们与事实一致,我们就接受。如果与事实不合,它们就只是一些说法而己。努力于努斯的实现活动、关照它、使它处于最好状态的人,似乎是神所最爱的。因为,如果神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对人有所关照,它们似乎会喜爱那些最好、与它们自身(即努斯)最相似的人们。它们似乎会赐福于最崇拜努斯并且最使之荣耀的人们。因为,这些人所关照的是神所爱的东西,并且,他们在做着正确和高尚[高贵]的事情。所有这些都在智慧的人那里最多,这毋庸置疑。所以,智慧的人是神所最爱的。而这样的人可能就是最幸福的。这便表明了,智慧的人是最幸福的。
合于其他德性的实现活动是属人的,需要社会关系和外在的条件才能实现,而沉思的生活是属神的,因为我们无法想象神除了沉思之外从事其他的事务。
伦理德性被赋予了次级幸福的头衔,但这并不意味着伦理德性必须听命于首要幸福的较高目的。一旦沉思生活通过以智慧为其终极目的而得到定义,而实践生活通过伦理德性得到定义,那么在这两种目的中,就没有任何一种目的可以从属于另一种目的,以便定义一种单一的生活类型。
我们对沉思活动的间断性参与也许必须追溯到我们身上的某种高于人的东西,但是这种活动本身并不是一个人所需要的全部。对于一个人来说的“蒙福的生活”有赖于一定的必要条件和外在善,属人的幸福最终仍然需要事实和生活来验证。